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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kcy.an的博客]]></title>
	  <link>http://kcy.an.blog.163.com</link>
	  <description><![CDATA[ ]]></description>
	  <language>zh-CN</language>
	  <pubDate>Fri, 4 Jul 2008 03:53:11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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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kcy.an的博客]]></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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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08年司法考试时间公布]]></title>	
    <link>http://kcy.an.blog.163.com/blog/static/505653002008573229126</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BR>公告<BR>(第75号) <BR>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分别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证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P>
<P>　　一、报名<BR>　　(一)报名条件。<BR>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BR>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BR>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R>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R>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BR>　　(5)品行良好。<BR>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不属于国家或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BR>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BR>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BR>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BR>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BR>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BR>　　(3)曾被吊销律师或公证员执业证的；<BR>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BR>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BR>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BR>　　1.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BR>　　2.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1日至25日。报名人员应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即中国普法网，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BR>　　3.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确认；未网上预报名的报名人员可在上述期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BR>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确定具体的现场报名时间，并向社会公布。<BR>　　4.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或确认。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持工作、学习单位开具的证明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BR>　　(三)报名材料。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BR>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BR>　　持护照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户籍证明。<BR>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BR>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凭所在院校出具的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BR>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BR>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打印版)；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BR>　　4.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BR>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主证。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审合格，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自行从司法部网站下载。</P>
<P>　　二、考试<BR>　　(一)考试时间。<BR>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20日、21日。具体为：<BR>　　试卷一：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BR>　　试卷二：9月20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BR>　　试卷三：9月21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BR>　　试卷四：9月21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BR>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BR>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BR>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BR>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的具体科目为：<BR>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BR>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BR>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BR>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BR>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汉文、哈萨克文、维吾尔文、蒙古文、藏文和朝鲜文等文字印刷，新疆、内蒙古、西藏自治区和吉林省报名人员在报名时可以根据本人情况选择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试卷。<BR>　　(三)考试纪律。<BR>　　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BR>　　(四)试题参考答案异议。<BR>　　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司法部将在9月22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5日上午8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在9月25日至30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司法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的依据。</P>
<P>　　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BR>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BR>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BR>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毕业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BR>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在2009年7月31日前，持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书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BR>　　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P>
<P>　　四、考试的复习与辅导<BR>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BR>　　司法部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P>
<P>　　五、其他<BR>　　根据四川汶川地震灾情，四川省成都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雅安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等6个市(州)62个县(市、区)延期举行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安排另行公告。四川其它地区及受地震灾害影响的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省(市)报名时间延长至7月31日，报名方式由各地考试机构自行安排，公告发布。<BR>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考区，举行国家司法考试。根据《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自2008年起，台湾地区居民可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上述具体事项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应试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BR>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仍按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P>
<P>`````````````````````````````</P>
<P>国家司法考试 </P>
<P>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名单</P>
<P><BR>&nbsp;</P>
<P>1．北京市（无）</P>
<P>2．天津市（无）</P>
<P>3．河北省（40个）</P>
<P>&nbsp;</P>
<P>阳原县、崇礼县、赤城县、尚义县、万全县、怀安县、张北县、康保县、沽源县、蔚县、涞源县、阜平县、顺平县、南皮县、盐山县、东光县、海兴县、孟村回族自治县、献县、大名县、丰宁满族自治县、广平县、广宗县、巨鹿县、宽城满族自治县、临城县、灵寿县、隆化县、滦平县、平泉县、平山县、青龙满族自治县、涉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魏县、武强县、武邑县、赞皇县、唐县、(涿鹿县赵家蓬区)、大厂回族自治县</P>
<P>&nbsp;</P>
<P>4．山西省（35个）</P>
<P>&nbsp;</P>
<P>临县、石楼县、方山县、中阳县、兴县、岚县、大宁县、永和县、隰县、汾西县、吉县、天镇县、广灵县、灵丘县、浑源县、阳高县、左权县、和顺县、武乡县、壶关县、平顺县、平陆县、娄烦县、右玉县、神池县、宁武县、五台县、河曲县、静乐县、偏关县、五寨县、保德县、繁峙县、代县、岢岚县</P>
<P>&nbsp;</P>
<P>5．内蒙古自治区（69个）</P>
<P>&nbsp;</P>
<P>托克托县、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武川县、固阳县、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土默特左旗、土默特右旗、阿鲁科尔沁旗、巴林左旗、巴林右旗、林西县、克什克腾旗、翁牛特旗、喀喇沁旗、宁城县、敖汉旗、开鲁县、库伦旗、奈曼旗、扎鲁特旗、科尔沁左翼中旗、科尔沁左翼后旗、阿荣旗、新巴尔虎右旗、新巴尔虎左旗、陈巴尔虎旗、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达拉特旗、准格尔旗、鄂托克前旗、鄂托克旗、杭锦旗、乌审旗、伊金霍洛旗、突泉县、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右翼中旗、扎赉特旗、多伦县、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太仆寺旗、镶黄旗、正镶白旗、正蓝旗、卓资县、化德县、商都县、兴和县、凉城县、察哈尔右翼前旗、察哈尔右翼中旗、察哈尔右翼后旗、四子王旗、五原县、磴口县、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杭锦后旗、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P>
<P>&nbsp;</P>
<P>6．辽宁省（8个）</P>
<P>&nbsp;</P>
<P>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宽甸满族自治县</P>
<P>&nbsp;</P>
<P>7．吉林省（11个）</P>
<P>&nbsp;</P>
<P>大安市、通榆县、镇赉县、靖宇县、汪清县、安图县、龙井市、和龙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伊通满族自治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P>
<P>&nbsp;</P>
<P>8．黑龙江（14个）</P>
<P>&nbsp;</P>
<P>绥滨县、甘南县、同江市、桦南县、延寿县、林甸县、饶河县、泰来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汤原县、抚远县、兰西县、桦川县、拜泉县</P>
<P>&nbsp;</P>
<P>9．上海市（无）</P>
<P>&nbsp;</P>
<P>10．江苏省（无）</P>
<P>&nbsp;</P>
<P>11．浙江省（1个）</P>
<P>&nbsp;</P>
<P>景宁畲族自治县</P>
<P>&nbsp;</P>
<P>12．安徽省（19个）</P>
<P>&nbsp;</P>
<P>临泉县、阜南县、颖上县、利辛县、霍邱县、寿县、霍山县、舒城县、裕安区、金寨县、岳西县、太湖县、宿松县、枞阳县、潜山县、长丰县、无为县、石台县、泾县</P>
<P>&nbsp;</P>
<P>13．福建省（无）</P>
<P>&nbsp;</P>
<P>14．江西省（21个）</P>
<P>&nbsp;</P>
<P>兴国县、宁都县、于都县、寻乌县、会昌县、安远县、上犹县、赣县、井冈山市、永新县、遂川县、吉安县、万安县、上饶县、横峰县、波阳县、余干县、广昌县、乐安县、修水县、莲花县</P>
<P>&nbsp;</P>
<P>15．山东省（无）</P>
<P>&nbsp;</P>
<P>16．河南省（31个）</P>
<P>&nbsp;</P>
<P>嵩县、汝阳县、宜阳县、洛宁县、栾川县、新县、固始县、商城县、淮滨县、光山县、虞城县、睢县、宁陵县、民权县、新蔡县、确山县、平舆县、上蔡县、淅川县、桐柏县、南召县、社旗县、台前县、范县、沈丘县、淮阳县、鲁山县、封丘县、兰考县、滑县、卢氏县</P>
<P>&nbsp;</P>
<P>17．湖北省（26个）</P>
<P>&nbsp;</P>
<P>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恩施市、宣恩县、来凤县、咸丰县、鹤峰县、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县、房县、丹江口市、英山县、罗田县、麻城市、红安县、蕲春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秭归县、孝昌县、大悟县、阳新县、神农架林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P>
<P>&nbsp;</P>
<P>18．湖南省（24个）</P>
<P>&nbsp;</P>
<P>古丈县、泸溪县、保靖县、永顺县、凤凰县、花垣县、龙山县、桑植县、平江县、新化县、安化县、新田县、隆回县、沅陵县、桂东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邵阳县、江华瑶族自治县、汝城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芷江侗族自治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P>
<P>&nbsp;</P>
<P>19．广东省（3个）</P>
<P>&nbsp;</P>
<P>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乳源瑶族自治县</P>
<P>&nbsp;</P>
<P>20．广西壮族自治区（69个）</P>
<P>&nbsp;</P>
<P>邕宁县、武鸣县、横县、宾阳县、上林县、阳朔县、临桂县、灵川县、全州县、兴安县、永福县、灌阳县、资源县、平乐县、荔浦县、柳江县、柳城县、鹿寨县、融安县、苍梧县、藤县、蒙山县、平南县、兴业县、容县、陆川县、博白县、灵山县、浦北县、合浦县、上思县、扶绥县、大新县、宁明县、田阳县、象州县、武宣县、昭平县、钟山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南丹县、天峨县、凤山县、东兰县、巴马瑶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田东县、平果县、德保县、靖西县、那坡县、凌云县、乐业县、田林县、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马山县、隆安县、天等县、龙州县、三江侗族自治县、融水苗族自治县、金秀瑶族自治县、忻城县、龙胜各族自治县、恭城瑶族自治县、富川瑶族自治县</P>
<P>&nbsp;</P>
<P>21．海南省（7个）</P>
<P>&nbsp;</P>
<P>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五指山市、陵水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P>
<P>&nbsp;</P>
<P>22．重庆市（14个）</P>
<P>&nbsp;</P>
<P>城口县、巫溪县、巫山县、奉节县、云阳县、开县、万州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黔江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武隆县、丰都县</P>
<P>&nbsp;</P>
<P>23．四川省（65个）</P>
<P>&nbsp;</P>
<P>古蔺县、叙永县、苍溪县、朝天区、旺苍县、峨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仪陇县、嘉陵区、阆中市、南部县、屏山县、广安区、宣汉县、万源市、通江县、南江县、平昌县、壤塘县、黑水县、小金县、石渠县、理塘县、新龙县、色达县、雅江县、昭觉县、布拖县、美姑县、金阳县、雷波县、普格县、喜德县、盐源县、木里藏族自治县、越西县、甘洛县、马尔康县、汶川县、理县、茂县、松潘县、九寨沟县、金川县、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康定县、泸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道孚县、炉霍县、甘孜县、德格县、白玉县、巴塘县、乡城县、稻城县、得荣县、德昌县、会理县、会东县、宁南县、冕宁县</P>
<P>&nbsp;</P>
<P>24．贵州省（56个）</P>
<P>&nbsp;</P>
<P>雷山县、望谟县、纳雍县、晴隆县、沿河县、三都水族自治县、水城县、册亨县、赫章县、松桃苗族自治县、从江县、黄平县、平塘县、大方县、剑河县、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榕江县、织金县、思南县、长顺县、罗甸县、威宁彝族回族自治县、石阡县、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贞丰县、黎平县、普安县、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麻江县、丹寨县、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台江县、江口县、德江县、兴仁县、岑巩县、锦屏县、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正安县、习水县、六枝特区、普定县、三穗县、荔波县、天柱县、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盘县、施秉县、独山县、安龙县、玉屏侗族自治县、镇远县、贵定县、瓮安县、龙里县、惠水县</P>
<P>&nbsp;</P>
<P>25．云南省（94个）</P>
<P>&nbsp;</P>
<P>宁蒗彝族自治县、永胜县、泸水县、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福贡县、广南县、马关县、砚山县、丘北县、文山县、富宁县、西畴县、麻栗坡县、梁河县、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中甸县、德钦县、东川区、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永仁县、双柏县、南华县、大姚县、姚安县、昭阳区、武定县、富源县、会泽县、威信县、绥江县、盐津县、彝良县、大关县、鲁甸县、巧家县、永善县、镇雄县、施甸县、龙陵县、昌宁县、绿春县、红河县、元阳县、屏边苗族自治县、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泸西县、永德县、凤庆县、沧源佤族自治县、镇康县、云县、临沧县、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澜沧拉祜族自治县、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景东彝族自治县、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西盟佤族自治县、弥渡县、洱源县、南涧彝族自治县、永平县、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漾濞彝族自治县、鹤庆县、剑川县、云龙县、勐腊县、勐海县、弥勒县、石林彝族自治县、峨山彝族自治县、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盈江县、陇川县、香格里拉县、祥云县、宾川县、牟定县、元谋县、禄丰县、蒙自县、建水县、石屏县、河口瑶族自治县</P>
<P>&nbsp;</P>
<P>26．西藏自治区（全部）</P>
<P>&nbsp;</P>
<P>27．陕西省（50个）</P>
<P>&nbsp;</P>
<P>延长县、延川县、子长县、安塞县、吴旗县、宜川县、府谷县、横山县、靖边县、定边县、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洋县、西乡县、宁强县、略阳县、镇巴县、汉滨区、汉阴县、宁陕县、紫阳县、岚皋县、镇坪县、旬阳县、白河县、商州区、洛南县、丹凤县、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印台区、耀州区（原耀县）、宜君县、合阳县、蒲城县、白水县、永寿县、彬县、长武县、旬邑县、淳化县、麟游县、太白县、陇县</P>
<P>&nbsp;</P>
<P>28．甘肃省（49个）</P>
<P>&nbsp;</P>
<P>武都县、宕昌县、礼县、西和县、文县、康县、两当县、临潭县、舟曲县、卓尼县、夏河县、合作市、临夏县、和政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广河县、康乐县、东乡族自治县、永靖县、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武山县、清水县、甘谷县、秦安县、北道区、庄浪县、静宁县、华池县、环县、合水县、宁县、镇原县、定西县、通渭县、临洮县、陇西县、渭源县、漳县、岷县、榆中县、会宁县、天祝藏族自治县、古浪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迭部县、玛曲县、碌曲县</P>
<P>&nbsp;</P>
<P>29．青海省（36个）</P>
<P>&nbsp;</P>
<P>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湟中县、平安县、乐都县、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化隆回族自治县、尖扎县、泽库县、达日县、甘德县、玉树县、囊谦县、杂多县、治多县、互助土族自治县、海晏县、祁连县、刚察县、门源回族自治县、共和县、同德县、贵德县、兴海县、贵南县、同仁县、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玛沁县、班玛县、久治县、玛多县、称多县、曲麻莱县、乌兰县、都兰县、天峻县</P>
<P>&nbsp;</P>
<P>30．宁夏回族自治区（15个）</P>
<P>&nbsp;</P>
<P>永宁县、贺兰县、平罗县、陶乐县、惠农县、中卫县、中宁县、西吉县、海原县、固原市（原固原县）、隆德县、泾原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P>
<P>&nbsp;</P>
<P>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69个）</P>
<P>&nbsp;</P>
<P>乌鲁木齐县、泽普县、麦盖提县、巴楚县、温宿县、库车县、沙雅县、新和县、拜城县、阿瓦提县、鄯善县、托克逊县、伊吾县、额敏县、沙湾县、裕民县、布尔津县、富蕴县、福海县、哈巴县、墨玉县、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皮山县、于田县、英吉沙县、洛浦县、疏附县、策勒县、和田县、阿克陶县、叶城县、柯坪县、伽师县、阿合奇县、岳普湖县、莎车县、民丰县、疏勒县、乌恰县、托里县、尼勒克县、乌什县、阿图什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青河县、吉木乃县、精河县、温泉县、呼图壁县、玛纳斯县、奇台县、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吉木萨尔县、轮台县、尉犁县、若羌县、且末县、和静县、和硕县、博湖县、焉耆回族自治县、伊宁县、霍城县、巩留县、新源县、昭苏县、特克斯县、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BR>````````````````````````````<BR>　　二○○八年六月六日</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SET ME FREE]]></author>
	    <comments>http://kcy.an.blog.163.com/blog/static/505653002008573229126</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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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7 Jun 2008 15:02:29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6-07T15:02:29+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给我一支烟]]></title>	
    <link>http://kcy.an.blog.163.com/blog/static/5056530020084635525442</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align=center>夜幕降临&nbsp;&nbsp;&nbsp; 剧情上演</P>
<P align=center>我收集了零碎的光线放进口袋</P>
<P align=center>空空荡荡的大地和天空</P>
<P align=center>阴阴沉沉的街道和云层</P>
<P align=center>我卷起心思掩上敞开的门窗</P>
<P align=center>只有那暗淡的灯光</P>
<P align=center>和房外那沉默花朵的芳香</P>
<P align=center>&nbsp;</P>
<P align=center>&nbsp;</P>
<P align=center>&nbsp;</P>
<P align=center>话剧的主题是</P>
<P align=center>沉默的等待&nbsp; 寂寞的等待</P>
<P align=center>&nbsp;</P>
<P align=center>&nbsp;</P>
<P align=center>&nbsp;</P>
<P align=center>任由情感在抽屉里尘封</P>
<P align=center>思绪被信封干枯的胶水所禁锢</P>
<P align=center>我把对你的思念埋进了春天的泥土里</P>
<P align=center>这颗种子会在深深的黑暗中沉没</P>
<P align=center>没有阳光&nbsp; 水分&nbsp; 和你的注视</P>
<P align=center>请给我足够的理由让它发芽&nbsp; 生长</P>
<P align=center>或者 让它在泥土中慢慢腐烂</P>
<P align=center>&nbsp;</P>
<P align=center>&nbsp;</P>
<P align=center>&nbsp;</P>
<P align=center>故事的场景</P>
<P align=center>沉重的乌云和摇曳的路灯</P>
<P align=center>&nbsp;</P>
<P align=center>&nbsp;</P>
<P align=center>干净的马路在一天的喧闹后沉静</P>
<P align=center>天空很低空气很压抑</P>
<P align=center>视野局限在这条长长的路</P>
<P align=center>路的是曾经走过</P>
<P align=center>但从来不知道路的尽头是哪里</P>
<P align=center>那里不会是天堂 也不会是地狱</P>
<P align=center>或许</P>
<P align=center>尽头又是另一条路的开始</P>
<P align=center>周而复始没有尽头</P>
<P align=center>就象这个故事一样</P>
<P align=center>从来不会有结果</P>
<P align=center>&nbsp;</P>
<P align=center>&nbsp;</P>
<P align=center>故事的插曲</P>
<P align=center>轻轻流动的风和烦躁的蛐蛐的鸣叫</P>
<P align=center>&nbsp;</P>
<P align=center>&nbsp;</P>
<P align=center>风就象游荡的游魂一直柔弱无力</P>
<P align=center>抚过刚吐新绿的柳条</P>
<P align=center>柳条也只是象征性的摆动了一下</P>
<P align=center>懒散的 无意的</P>
<P align=center>燥乱的是隐藏在深处的蛐蛐的悲鸣</P>
<P align=center>似乎对现在的安静的恐惧</P>
<P align=center>路上依旧是空荡荡的</P>
<P align=center>橘黄色暗淡的灯光下</P>
<P align=center>让人更感寂寞</P>
<P align=center>&nbsp;</P>
<P align=center>&nbsp;</P>
<P align=center>故事的发展</P>
<P align=center>风起云沉</P>
<P align=center>&nbsp;</P>
<P align=center>似乎是惊醒了沉睡</P>
<P align=center>一阵风短暂的肆虐后</P>
<P align=center>雨点开是零星的降落</P>
<P align=center>接着是淅沥的</P>
<P align=center>在这个干燥的城市</P>
<P align=center>喧闹过后。。</P>
<P align=center>雨天也是安静的。。。。</P>
<P align=center>&nbsp;</P>
<P align=center>雨一直下</P>
<P align=center>笼盖了整个城市</P>
<P align=center>已经看看不到天空</P>
<P align=center>透过外面的雨水</P>
<P align=center>我似乎看到了空旷无际原野</P>
<P align=center>中一只茫然的野兽</P>
<P align=center>原来任你再强悍</P>
<P align=center>你也是惧怕孤独无助的</P>
<P align=center>&nbsp;</P>
<P align=center>&nbsp;</P>
<P align=center>&nbsp;</P>
<P align=center>大地还没来得及滋润</P>
<P align=center>雨水就已经消停</P>
<P align=center>耳旁又重归静寂</P>
<P align=center>。。。。。。。。。</P>
<P align=center>&nbsp;</P>
<P align=center>&nbsp;</P>
<P align=center>结局</P>
<P align=center>&nbsp;</P>
<P align=center>我推开窗户把手伸开</P>
<P align=center>接了残留的那一滴雨水</P>
<P align=center>紧紧的握住</P>
<P align=center>仰望天空</P>
<P align=center>已经是繁星点点</P>
<P align=center>外面的空气是清新和凉爽的</P>
<P align=center>只是城市仍然是空荡寂寞的</P>
<P align=center>&nbsp;</P>
<P align=center>&nbsp;</P>
<P align=center>&nbsp;</P>
<P align=center>场外</P>
<P align=center>&nbsp;</P>
<P align=center>故事结束</P>
<P align=center>&nbsp;</P>
<P align=center>&nbsp;</P>
<P align=cente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请给我一支烟</P>
<P align=center>&nbsp;</P>
<P align=center>&nbsp;</P>
<P align=center>&nbsp;</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SET ME FREE]]></author>
	    <comments>http://kcy.an.blog.163.com/blog/static/5056530020084635525442</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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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6 May 2008 15:55:25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5-06T15:55:25+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司法考试报名与考试时间]]></title>	
    <link>http://kcy.an.blog.163.com/blog/static/5056530020084312747445</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nbsp;2008年司法考试报名时间将在6月公布。<BR>&nbsp; 实行网上预报名地区的报名人员可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A href="http://www.legalinfo.gov.cn">www.legalinfo.gov.cn</A>）进行网上预报名。<BR>&nbsp;&nbsp;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初。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确认；不实行网上预报名地区的报名人员应当在上述期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P>
<P>&nbsp;从正式渠道获悉，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仍定为一考，考试时间为九月的第二个周六日（即9月13、14日）两天，考试形式不变。望广大备战2008年考试的考生做好充分准备，做好复习计划，争取奥运年一次通过司法考试</P>
<P>&nbsp;有关司考信息我会继续关注的 呵呵</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SET ME FREE]]></author>
	    <comments>http://kcy.an.blog.163.com/blog/static/5056530020084312747445</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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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uid isPermaLink="true">http://kcy.an.blog.163.com/blog/static/5056530020084312747445</guid>
    <pubDate>Sat, 3 May 2008 13:27:47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5-03T13:27:47+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火车票“三日内到有效”?]]></title>	
    <link>http://kcy.an.blog.163.com/blog/static/5056530020083269014864</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火车票“三日内到有效”<BR>&nbsp;这句话的先决条件是“限乘当日当次车，过期作废”。“三日内到有效”的意思是指旅客在中途车站下车，再恢复旅行的时限是三日。在这三日内，这张未到达终点站的车票是有效的，旅客可以凭这张车票恢复旅行，不用再重新购票。&nbsp; <BR>&nbsp;火车票上标注“三日内到有效”的初衷是方便旅客乘车，减少旅客的旅行支出。比如说从大连到哈尔滨，中途经停沈阳火车站，而旅客恰好需要到沈阳下车办事，他只需要到沈阳火车站办理改签手续，就可以在3日内继续乘车前往旅行终点站，不需支付额外的费用。&nbsp; <BR></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SET ME FREE]]></author>
	    <comments>http://kcy.an.blog.163.com/blog/static/5056530020083269014864</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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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uid isPermaLink="true">http://kcy.an.blog.163.com/blog/static/5056530020083269014864</guid>
    <pubDate>Sat, 26 Apr 2008 21:00:14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4-26T21:00:14+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候鸟]]></title>	
    <link>http://kcy.an.blog.163.com/blog/static/50565300200832584730386</link>
    <description><![CDATA[<div>当冷风把阳光一页页剥离只有野火留下的残垣断壁西风残照村庄成为永久的回忆 风吹动羽毛留恋的是北方的土是江南的雾还是塞外的风是枯井是炊烟还是墙上泛黄的日历梦想一柄长剑云游四方直到背影弥漫在风里 路过的风景是要用一生去铭记还是要丢在树洞里成为永久的秘密当一切都不再彷徨当决定独自远行当冬天已经成为过去 </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SET ME FREE]]></author>
	    <comments>http://kcy.an.blog.163.com/blog/static/50565300200832584730386</comment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guid isPermaLink="true">http://kcy.an.blog.163.com/blog/static/50565300200832584730386</guid>
    <pubDate>Fri, 25 Apr 2008 08:47:30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4-25T08:47:30+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什么是RSS源？]]></title>	
    <link>http://kcy.an.blog.163.com/blog/static/505653002008319273152</link>
    <description><![CDATA[<div><TABLE style="TABLE-LAYOUT: fixed">
<TBODY>
<TR>
<TD>
<DIV>
<P>RSS源，也称为“源”、“XML 源”、“综合内容”或“Web 源”，包含由网站发布的经常更新的内容。通常将其用于新闻和博客网站，但是也可用于分发其他类型的数字内容，包括图片、音频和视频。也可将源用于传送可在计算机或 MP3 播放器上收听的音频内容（通常采用 MP3 格式）。这称为“播客”。</P>
<P>RSS是什么意思？</P>
<P>RSS 代表 Really Simple Syndication（真正简单的整合），用来描述创建源时所使用的技术。</P>
<P>其他程序是否可以显示我已经订阅的源？</P>
<P>是，Internet Explorer 可向其他程序提供“常见源列表”。这允许您使用 Internet Explorer 订阅源，并且可以使用其他程序进行读取，例如<NOBR>电子邮件</NOBR>客户端。</P>
<P>如何区分源和网站？</P>
<P>源可能具有和网页相同的内容，但是源通常采用不同的格式。在订阅时，Internet Explorer 会自动检查网站并下载新的内容，这样就可以查看自从上一次访问该源之后的新内容。</P>
<P>订阅源是否需要付费？</P>
<P>否，通常订阅源是免费的。</P>
<P>源采用了何种格式？</P>
<P>最常见的格式为 RSS 和 Atom。会不断地使用新版本更新源的格式。Internet Explorer 支持 RSS 0.91、1.0 和 2.0，以及 ATOM 0.3、1.0。所有的 Web 源格式都是基于 XML（可扩展的标记语言），一种用来描述与分发结构数据和文档的基于文本的计算机语言。</P>
<P>我如何知道某个网站是否提供源？</P>
<P>第一次查看某个网站时，Internet Explorer 将搜索源。如果源可用，“源”按钮<A title=RSS href="http://www.icpoline.com/wp-content/uploads2007/rss.jpg" rel=lightbox><IMG style="WIDTH: 18px; HEIGHT: 17px" height=17 alt=RSS src="http://www.icpoline.com/wp-content/uploads2007/rss.jpg" width=18></A> 将更改颜色并播放声音。</P>
<P>如何查看源？</P>
<P>在访问网页时，“源”按钮 <A title=RSS href="http://www.icpoline.com/wp-content/uploads2007/rss.jpg" rel=lightbox><IMG style="WIDTH: 19px; HEIGHT: 17px" height=17 alt=RSS src="http://www.icpoline.com/wp-content/uploads2007/rss.jpg" width=19></A> 将更改颜色，告诉您源可用。请单击“源”按钮，然后单击想要查看的源。若要自动获取内容，应该订阅源。单击“相关主题”了解如何订阅 Web 源。</P>
<P>如何查看我已经订阅的源？</P>
<P>查看“收藏中心”的“源”选项卡上的源。要查看源，请单击“收藏中心”按钮 ，然后单击“源”。</P>
<P>以上针对IE7</P>
<P>&nbsp;</P>
<P>····································</P>
<P>
<TABLE blogpost" cellSpacing=0 width="100%" border=0>
<TBODY>
<TR>
<TD ><SPAN ><A >怎样在首页引用其他RSS源?</A></SPAN></TD></TR>
<TR>
<TD ></TD></TR>
<TR>
<TD>什么是Rss源?<BR>&nbsp;RSS源（站点摘要）是一种用于共享新闻和其他WEB内容的交换规范，你可以通过RSS订阅Blog内容。<BR>在myblog中您可以引用其他博客,或者新闻内容.<BR>操作步骤:<BR>&nbsp; 1.进入台后编辑界面.<BR>&nbsp;&nbsp;2.设置您的空间风格和排版--自定义填加栏目--添加自定义Rss<BR>&nbsp; 3.找到您感兴趣的RSS源,如新浪体育焦点 <BR>&nbsp; 地址:http://rss.sina.com.cn/news/allnews/sports.xml<BR>&nbsp; 填写订阅内容如下图:<BR>&nbsp;<A href="http://img.bfor.cn/xiaoxiao/2006_5_20/r1.gif" target=_blank><IMG alt="" src="http://img.bfor.cn/xiaoxiao/2006_5_20/r1.gif" border=0></A><BR><BR>&nbsp;4.保存后打开 设置您的空间风格和排版--设置空间的栏目 <BR><BR><A href="http://img.bfor.cn/xiaoxiao/2006_5_20/r2.gif" target=_blank><IMG alt="" src="http://img.bfor.cn/xiaoxiao/2006_5_20/r2.gif" border=0></A><BR>&nbsp; 5.您已完成Rss模块的添加,查看效果<BR>&nbsp;&nbsp; <A href="http://img.bfor.cn/xiaoxiao/2006_5_20/r3.gif" target=_blank><IMG alt="" src="http://img.bfor.cn/xiaoxiao/2006_5_20/r3.gif" border=0></A><BR>&nbsp;您可以首页添加多个RSS模块.<BR></TD></TR>
<TR>
<TD>
<TABLE cellSpacing=0 border=0>
<TBODY></TBODY></TABLE></TD></TR></TBODY></TABLE></P></DIV></TD></TR></TBODY></TABLE></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SET ME FREE]]></author>
	    <comments>http://kcy.an.blog.163.com/blog/static/505653002008319273152</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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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uid isPermaLink="true">http://kcy.an.blog.163.com/blog/static/505653002008319273152</guid>
    <pubDate>Tue, 1 Apr 2008 21:27:31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4-01T21:32:16+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什么是CPI指数]]></title>	
    <link>http://kcy.an.blog.163.com/blog/static/50565300200821795556770</link>
    <description><![CDATA[<div><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580 align=center border=0>

<TBODY>
<TR>
<TD align=left><SPAN style="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
<P>&nbsp;&nbsp;即<STRONG>消费者物价指数</STRONG>(Consumer Price Index)，英文缩写为<STRONG>CPI</STRONG>，是<FONT no><STRONG>反映与居民生活有关的产品及劳务价格统计出来的物价变动指标</STRONG></FONT>，通常作为观察<STRONG>通货膨胀水平</STRONG>的重要指标。<BR><BR>&nbsp;&nbsp;&nbsp; <FONT no>如果消费者物价指数升幅过大，表明通胀已经成为经济不稳定因素，央行会有紧缩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风险，从而造成经济前景不明朗。<STRONG>因此，该指数过高的升幅往往不被市场欢迎</STRONG>。例如，在过去12个月，消费者物价指数上升2.3%，那表示，生活成本比12个月前平均上升2.3%。当生活成本提高，你的金钱价值便随之下降。也就是说，一年前收到的一张100元纸币，今日只可以买到价值97.70元的货品及服务。</FONT><BR><BR>&nbsp;&nbsp;&nbsp;&nbsp;<FONT no><STRONG>一般说来当<FONT no>CPI&gt;3%</FONT>的增幅时我们称为INFLATION，就是<FONT no>通货膨胀</FONT>；</STRONG></FONT><BR><BR><FONT no>&nbsp;&nbsp;&nbsp; <STRONG>而当<FONT no>CPI&gt;5%</FONT>的增幅时，我们把他称为SERIOU</STRONG></FONT><FONT no><STRONG>S INFLATION，就是<FONT no>严重的通货膨胀。</FONT></STRONG></FONT></P></SPAN></TD></TR>
<TR>
<TD align=left>&nbsp;</TD></TR>
<TR>
<TD align=middle>

</TD></TR>
<TR>
<TD align=right>来源：中国经济网</TD></TR>   
<TR>
<TD align=middle></TD></TR></TBODY></TABLE></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SET ME FREE]]></author>
	    <comments>http://kcy.an.blog.163.com/blog/static/50565300200821795556770</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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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uid isPermaLink="true">http://kcy.an.blog.163.com/blog/static/50565300200821795556770</guid>
    <pubDate>Mon, 17 Mar 2008 21:55:56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3-17T21:55:56+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jizhu这段恰好]]></title>	
    <link>http://kcy.an.blog.163.com/blog/static/50565300200821575640644</link>
    <description><![CDATA[<div><FONT color=#993366>&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不可能忘记的事,不可能忘记的人.<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当你觉得一个人无法淡去的时候,你就想此人恰好是此人就行了.<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到现在我还没完全理解这句话,仅以我现在的理解,说几句吧 </FONT>
<CENTER><FONT color=#993366>恰好是注定的形容词.<BR>恰好我们会认识,恰好我会注意你,恰好你会改变我,恰好你会离开.<BR>恰好你只是路过.恰好这段日子是我必须经历的.<BR>恰好我忘不掉.</FONT></CENTER>
<CENTER><FONT color=#993366>一切的一切,发生都是必然.无法改变,就去适应.<BR>每一段经历都是注定.<BR>注定我们会慢慢长大,慢慢走往我们该去的地方.<BR>在自己的轨道上独自生活.</FONT></CENTER>
<CENTER><FONT color=#993366>不能说我们是失败的,我们付出的那么多的恰好只是为了拥有我们该有的方向.<BR>至于这个方向是对是错,就要看自己的选择了.<BR>在结束了一大段的恰好以后,必将出现下一段恰好.<BR>得之我幸,失之我命.</FONT></CENTER>
<CENTER><FONT color=#993366>有些事情有些人,我永远不会忘掉.<BR>明天我会微笑,但无法忘记你.<BR>因为记得,所以努力,不辜负经历过的恰好.</FONT></CENTER>
<CENTER><FONT color=#993366>珍惜每一段恰好和每一段恰好所带来的回忆.<A href="http://img.blog.163.com/photo/uxHKTG_oyuR90GCZXmP-Tg==/3738550640671605706.jpg" target=_blank><IMG src="http://img.blog.163.com/photo/uxHKTG_oyuR90GCZXmP-Tg==/3738550640671605706.jpg"></A><BR>这是最好的选择.也只能这样选择</FONT><FONT color=#993366>.</FONT></CENTER>
<CENTER><FONT color=#993366></FONT>&nbsp;</CENTER>
<CENTER><FONT color=#993366>```````````````````````````````````````</FONT></CENTER>
<CENTER><FONT color=#993366>``````````````````````````````````````````````````````````</FONT></CENTER>
<CENTER><FONT color=#993366>```````````````````````````````````````````</FONT></CENTER>
<CENTER><FONT color=#993366>```````````````````````````</FONT></CENTER>
<CENTER><FONT color=#993366>谁都在拒绝着长大...生活却总是在继续着....</FONT></CENTER>
<CENTER><FONT color=#993366>有些事........</FONT></CENTER>
<CENTER><FONT color=#993366>有些人....</FONT>.<FONT color=#993366>其实我们一回头,</FONT></CENTER>
<CENTER><FONT color=#993366>就能看的清楚<A href="http://img.blog.163.com/photo/-74D-_R0KiJkjSNHppT7Yg==/4005388918592979030.jpg" target=_blank><IMG src="http://img.blog.163.com/photo/-74D-_R0KiJkjSNHppT7Yg==/4005388918592979030.jpg"></A>....</FONT></CENTER>
<CENTER><FONT color=#993366></FONT>&nbsp;</CENTER></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SET ME FREE]]></author>
	    <comments>http://kcy.an.blog.163.com/blog/static/50565300200821575640644</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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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15 Mar 2008 19:56:40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3-15T20:13:10+08:00</dcterms: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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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索尼电影公司简史]]></title>	
    <link>http://kcy.an.blog.163.com/blog/static/5056530020080109020485</link>
    <description><![CDATA[<div><H1>资料：索尼电影公司简史</H1>
<DIV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8日21:20&nbsp; <SPAN ><A href="http://ent.sina.com.cn/" target=_blank><FONT color=#a20010>新浪娱乐</FONT></A></SPAN></DIV><!--正文内容开始--><!-- google_ad_section_star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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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FONT color=#a20010><IMG alt=资料：索尼电影公司简史 src="http://i3.sinaimg.cn/ent/m/2008-01-08/U2519P28T3D1867147F326DT20080108212618.jpg" border=1><BR><IMG style="BORDER-RIGHT: 0px; BORDER-TOP: 0px; BORDER-LEFT: 0px; BORDER-BOTTOM: 0px" height=5 src="http://i0.sinaimg.cn/home/c.gif" width=1><!--br><font ><b><a href=http://ent.sina.com.cn/photo/>点击此处查看全部娱乐图片</a></font></b--><BR><BR></FONT></CENTER>
<P>　　1989年，日本电器巨头索尼斥资34亿美元从可口可乐手中买下了好莱坞的老牌大公司哥伦比亚，在经历了最初几年的巨大损失后，索尼站稳了脚跟，而不是像收购了环球的松下那样选择退出。2005年，索尼又联合传媒巨头康卡斯特以50亿美元收购了由两大没落巨头重组而成的米高梅联美电影公司，这主要是为了得到两家公司藏品丰富的影片库，当然，还有米高梅拥有的007电影拍摄权。</P>
<P>　　为在获利丰厚的3D动画市场上分得一杯羹，索尼还创建了索尼动画电影公司。此外，为了发行规模较小的独立电影，索尼还组建了索尼经典电影公司。尽管索尼电影公司拥有多家子公司，但这家公司的最主要部分还是以高举火把的女神为标志的哥伦比亚电影公司。</P>
<P>　<STRONG>　一、1919—1958年 哈利-科恩和弗兰克-卡普拉的帝国</STRONG></P>
<P>　　1919年，哈利-科恩和他的兄弟杰克-科恩，还有乔-布朗茨共同创建了哥伦比亚电影公司的前身CBC电影公司，公司名来自三人姓氏的第一个字母。三个人的分工是，乔-布朗茨和杰克-科恩在纽约负责影片的销售和发行，而哈利-科恩坐镇好莱坞，监督影片的制作。CBC电影公司最初尽拍摄些低成本的西部片和动作片，因此为同行讥笑为“腌牛肉和卷心菜公司”(三个单词首字母的缩写也是CBC)。</P>
<P>　　经过一次重组后，乔-布朗茨出局，而哈利·科恩独掌大权。为了改变公司在观众心中的地位，1924年，哈利-科恩使用了哥伦比亚这个新名。哥伦比亚电影公司的品质逐渐提升，到了二十年代末，终于成为好莱坞最重要的公司之一。</P>
<P>　　帮助哥伦比亚攀上顶峰的，是雄心勃勃的大导演弗兰克-卡普拉。从1927年到1939年，弗兰克·卡普拉都是哥伦比亚的头号资产，他不断地要求哈利·科恩给他更多的资源和更大的预算，而他拍摄的《一日贵妇》和《一夜风流》，也都极其成功，后者更获得当年<A href="http://ent.sina.com.cn/f/m/79oscar/index.shtml" target=_blank><FONT color=#000099><SPAN >奥斯卡</SPAN><!--wapdump begin-->(</FONT></A><A href="http://bar.sina.com.cn/bar.php?name=奥斯卡" target=_blank><FONT color=#000099>奥斯卡吧</FONT></A>)<!--wapdump end--></A>最佳影片奖。在投拍大制作影片的同时，哈利-科恩也没有放弃自己的专长，即那种花费不多的喜剧片。</P>
<P>　　二战期间，哥伦比亚更是春风得意，而这也部分得益于战时汹涌的观众潮。四十年代，哥伦比亚的头号影星是丽塔-海华斯，并为她拍摄了耗资巨大的彩色片《封面女郎》，公司其他签约明星还包括威廉-赫顿、杰克-莱蒙、露茜尔-鲍和格伦-福特。</P>
<P>　　1948年，针对好莱坞大公司的“派拉蒙判例”要求，以派拉蒙为首的五家最大的公司必须出售他们旗下的电影院，而哥伦比亚正是五大之一，其余三家为华纳兄弟、雷电华和米高梅。但在整个五十年代，哥伦比亚似乎没有受到很大的挑战，每年仍制作超过40部电影，其中，1953年的《乱世忠魂》、1954年的《码头风云》和1957年的《桂河大桥》都获得奥斯卡最佳影片奖，而且成为传世名片。</P>
<P>　　<STRONG>二、1959—1989年 后科恩时代</STRONG></P>
<P>　　1958年，哈利-科恩逝世，哥伦比亚公司进入另一个时期。很显然，在最初阶段，也就是六十年代初，哥伦比亚在以那种类型影片为立身之本的问题上，有些犹豫不定，因为这段时间里，既出品了《良相辅国》和《奥利弗》这样有些老式的影片，也有《逍遥骑士》这样的新电影。七十年代初，因为经营不善，公司几乎破产。不过，凭借《香波》、《出租车司机》、《第三类接触》和《克莱默夫妇》这些影片，哥伦比亚还是度过了难关。</P>
<P>　　1982年，因为业绩稳定，哥伦比亚被可口可乐公司买下，同一年，哥伦比亚联合时代公司旗下的有线电视频道<A href="http://ent.sina.com.cn/v/u/p/2007-09-30/12501735646.shtml" target=_blank><FONT color=#000099><SPAN >HBO</SPAN><!--wapdump begin-->(</FONT></A><A href="http://bar.sina.com.cn/bar.php?name=HBO" target=_blank><FONT color=#000099>HBO吧</FONT></A>)<!--wapdump end--></A>和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创建了三星电影公司，不过，到了1984年，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失去了制作电影的热情，从这家新公司退出了，三年后，HBO也撤退了。1987年12月，三星电影公司被合并到哥伦比亚中。此后，对于组建新公司，哥伦比亚兴趣更浓，先是与来自英国和加拿大的合伙人组建了尼尔森娱乐公司，又与法国老牌公司高蒙共同创建了胜利电影公司，接下来又创立了城堡滚石娱乐公司。</P>
<P>　　可口可乐时代，哥伦比亚既有《宝贝儿》和《捉鬼队》这样的成功之作，也出产了不少赔钱货。最终，可口可乐的大股东们受不了电影业的起起伏伏，把哥伦比亚转卖给了索尼电器。</P>
<P>　　<STRONG>三、1990年之后</STRONG></P>
<P>　　对索尼来说，买下哥伦比亚电影公司是桩合算的买卖，一来买下这家享有盛名的电影公司，无异于给自己那些电器注入了生气，此外，哥伦比亚公司巨大的电影库，也是一笔不错的资产；二来在与对手松下的竞争中，也可以不落下风；三来这也的确很能满足一下这家世界最大的电器公司的虚荣心。</P>
<P>　　最初几年，虽然请来好莱坞制片人管理公司，但作为好莱坞的外来户，索尼完全水土不服，损失巨大，直到霍华德-斯特林格上任，索尼才能够止住血，并渐渐看到盈利。获得高票房的影片有<A href="http://ent.sina.com.cn/m/f/f/erin.html" target=_blank><FONT color=#000099><SPAN >《阿莲正传》</SPAN><!--wapdump begin-->(</FONT></A><A href="http://bar.sina.com.cn/bar.php?name=阿莲正传" target=_blank><FONT color=#000099>阿莲正传吧</FONT></A>)<!--wapdump end--></A>、《黑衣人》、《空中一号》、《第五元素》和<A href="http://ent.sina.com.cn/m/f/f/stuart.html" target=_blank><FONT color=#000099><SPAN >《精灵鼠小弟》</SPAN><!--wapdump begin-->(</FONT></A><A href="http://bar.sina.com.cn/bar.php?name=精灵鼠小弟" target=_blank><FONT color=#000099>精灵鼠小弟吧</FONT></A>)<!--wapdump end--></A>。</P>
<P>　　如今，索尼正越来越享受这次收购带来的好处，无论是<A href="http://ent.sina.com.cn/m/f/f/spiderman.html" target=_blank><FONT color=#000099><SPAN >《蜘蛛侠》</SPAN><!--wapdump begin-->(</FONT></A><A href="http://bar.sina.com.cn/bar.php?name=蜘蛛侠" target=_blank><FONT color=#000099>蜘蛛侠吧</FONT></A>)<!--wapdump end--></A>，还是<A href="http://ent.sina.com.cn/f/m/davincicode/index.shtml" target=_blank><FONT color=#000099><SPAN >《达芬奇密码》</SPAN><!--wapdump begin-->(</FONT></A><A href="http://blog.sina.com.cn/m/davincicode" target=_blank><FONT color=#000099>blog</FONT></A> <A href="http://bar.sina.com.cn/bar.php?name=达芬奇密码" target=_blank><FONT color=#000099>达芬奇密码吧</FONT></A>)<!--wapdump end--></A>和<A href="http://ent.sina.com.cn/f/m/casinoroyale/index.shtml" target=_blank><FONT color=#000099><SPAN >《皇家赌场》</SPAN><!--wapdump begin-->(</FONT></A><A href="http://bar.sina.com.cn/bar.php?name=皇家赌场" target=_blank><FONT color=#000099>皇家赌场吧</FONT></A>)<!--wapdump end--></A>，每一部重头电影都为索尼销售硬件产品带来新的卖点。</P>
<P>　　所以在2005年11月，索尼又买回米高梅公司，如此一来，好莱坞黄金时代的八大公司就已经有三家(联艺在八十年代被米高梅收购)成为索尼的囊中之物了。2006年，索尼的全球总票房达到了35亿美元，这是个惊人的数字，因为加上DVD销售和电视版权，索尼光是在电影上就获得了100亿美元以上的收入。 香蕉/文</P>
<CENTER></CENTER>
<P>　　<FONT ><B>声明：新浪网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B></A></FONT></P>
<P></P></DIV><!-- google_ad_section_end --><!--正文内容结束--><!--关于内容的操作开始--><!--发表评论开始--><!-- 070328修改 ws begin --></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SET ME FREE]]></author>
	    <comments>http://kcy.an.blog.163.com/blog/static/5056530020080109020485</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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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0 Jan 2008 21:00:20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1-10T21:00:20+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派拉蒙电影公司简史]]></title>	
    <link>http://kcy.an.blog.163.com/blog/static/50565300200801085854256</link>
    <description><![CDATA[<div><H1>派拉蒙电影公司简史</H1>
<DIV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8日21:52&nbsp; <SPAN ><A href="http://ent.sina.com.cn/" target=_blank><FONT color=#a20010>新浪娱乐</FONT></A></SPAN></DIV><!--正文内容开始--><!-- google_ad_section_star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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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ODY>
<TR>
<TD>
<TABLE style="BORDER-COLLAPSE: collapse" borderColor=#c5c5c5 width=555 border=2>
<TBODY>
<TR bgColor=#e1e1e1>
<TD align=middle><BR>
<CENTER><FONT color=#a20010><IMG alt=派拉蒙电影公司简史 src="http://i2.sinaimg.cn/ent/m/2008-01-08/U105P28T3D1867184F359DT20080109203157.jpg" border=1></FONT></CENTER><BR>
<CENTER>20世纪福克斯</CENTER><BR>
</TD><TR bgColor=#e1e1e1>
<TD ><BR>
<P>　　作为电影业的老牌巨头，派拉蒙以群星环绕雪山的标志为人所熟知，事实上，用高山来比喻派拉蒙在电影业的地位也是非常恰当的，在创立的最初三十年，这家公司以众多的明星，高质量的影片和遍布全美的连锁影院，一直坐在好莱坞霸主的宝座上。</P>
<P>　　从六十年代到九十年代，派拉蒙的实权人物更迭速度很快，不过这没有影响公司的影片品质，无论是罗伯特·埃文斯，还是巴里·迪勒，雪莉·兰辛主政，这家公司总能制作出《教父》、《周末夜狂热》、《夺宝奇兵》和《阿甘正传》这样叫好又叫座的影片。</P>
<P>　　1993年，娱乐业巨擎维亚康姆公司和前派拉蒙首席执行官巴里·迪勒为得到派拉蒙展开激烈竞争，最终，维亚康姆以100亿美元的出价赢得了这场战役，这也证明了派拉蒙的巨大价值，而在2005年合并了梦工厂之后，派拉蒙解决了公司在影片开发上已经陷于疲软境地的问题，2007年，发行了《史莱克3》和《变形金刚》这些超级卖座片的派拉蒙一举成为好莱坞票房收入最高的大公司。</P>
<P>　　目前，在各大巨头中，派拉蒙是唯一仍据守好莱坞的(地理意义上的好莱坞)。派拉蒙是1927年落户好莱坞的，而早在1930年，华纳兄弟就从好莱坞搬到了伯班克；而雷电华在1957年宣布倒闭，哥伦比亚1973年也离开了好莱坞，追随华纳兄弟跑到伯班克，1989年再次搬家，把总部设在了卡弗市；卓别林和大卫·格里菲斯创立的联艺则成了华纳兄弟的电影后期制作基地和录音棚。</P>
<P>　　<STRONG>派拉蒙简史</STRONG></P>
<P><STRONG>　　1、1912—1948 巨头中的巨头</STRONG></P>
<P>　　派拉蒙电影公司创建于1912年5月，比环球电影公司还要早上一个月，在好莱坞八大公司中资格最老。创建之初，派拉蒙就拥有大量的电影院，同时兼营制片业务。派拉蒙的两位创始人阿道夫·楚科尔和杰西·拉斯基都是目光远大的杰出人物，他们最早认识到明星的威力，早期电影明星玛丽·璧克馥、道格拉斯·范朋克、格洛丽亚·斯旺森和鲁道夫·瓦伦蒂诺都是他们的签约演员。</P>
<P>　　出生于匈牙利的阿道夫·楚科尔是靠经营杂耍剧场起家的，而在他进入电影业之后，便下决心改变电影只拍给那些受教育程度很低的移民看的惯例，事实证明他是对的，他的名演员公司制作的电影便成功地吸引了中产阶级观众，而在名演员公司和杰西拉斯基的公司合并到新成立的派拉蒙公司之后，他凭借强硬的手腕得到了公司的管理权，从而能够大施拳脚。</P>
<P>　　三十年代初，派拉蒙的扩张非常迅速，但随着大萧条的来临，这家巨大的电影公司几乎陷入到破产的窘境，银行团接手了公司，而创业元老阿道夫·楚科尔只能靠边站了。不过，到了1935年，阿道夫·楚科尔卷土重来，帮助公司从破产边缘脱身。</P>
<P>　　整个三十年代，派拉蒙都是众星云集，签约明星有梅·韦斯特、玛琳·黛德丽、马克斯兄弟、宾·克劳斯比、加里·库珀和克劳黛·考尔白，出品的影片包括获得首届奥斯卡最佳影片奖的《翼》、喜剧片《鸭汤》、《她委屈了他》和《我不是天使》。</P>
<P>　　派拉蒙因为过于强大，所以在二十年代就被政府的反垄断部门盯上，到了1948年，联邦最高法院颁布派拉蒙判例，禁止好莱坞大公司垂直经营制片、发行和放映业务。派拉蒙不得已出售了一批电影院，这家老牌公司因此元气大伤，雪上加霜的是，五十年代电影观众大量流失，派拉蒙又开始削减电影制作的数量。</P>
<P>　　<STRONG>2、1949—1992 从落伍到东山再起</STRONG></P>
<P>　　六十年代，派拉蒙已经落到了时代后面，因为仍在掌权的阿道夫·楚科尔已经80多岁，这家公司可悲地不能够理解新一代观众想要看什么电影了。到了1966年，公司落到了海湾西方工业公司手中，楚科尔时代正式谢幕。新总裁罗伯特·埃文斯虽然是电影界的无名之辈，却长袖善舞，在他的主持下，派拉蒙制作出《爱情故事》、《唐人街》和《教父》这样在商业获得上巨大成功的名片，恢复了元气。</P>
<P>　　罗伯特·埃文斯当了八年的派拉蒙船长，到了1976年，出身于电视业的巴里·迪勒登场了，他的两个助手迈克尔·艾斯纳和杰弗里·卡曾伯格后来也都成了电影业的大人物，这个三人组合把派拉蒙重新带到好莱坞的顶尖位置。</P>
<P>　　巴里·迪勒的拿手好戏是高概念电影，这类影片借助简单有力的故事和大规模宣传获得了巨大成功，代表作有歌舞片《周末夜狂热》、《油脂》，恐怖片《月光光，新慌慌》，动作冒险片《夺宝奇兵》和警匪片《贝弗利山警探》。不过，巴里·迪勒的理想是建立一个新的电视网，而母公司海湾西方的老板马丁·戴维斯却无意尝试这样的冒险。1984年，巴里·迪勒终于找到知音，就是刚接手二十世纪福克斯的澳洲传媒大亨鲁伯特·默多克，去做他的第四电视网了，随后，迈克尔·艾斯纳和杰弗里·卡曾伯格也被迪斯尼挖走。此后的一段时间，是派拉蒙的低潮时期。</P>
<P>　　<STRONG>3、1993之后</STRONG></P>
<P>　　1993年，萨姆纳·雷石东的维亚康姆公司在一场激烈的争夺者中获胜，成为派拉蒙的母公司，维亚康姆公司靠经营连锁影院起家，而后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娱乐集团，被收购之前，派拉蒙是唯一一家独立的电影业大公司，收购事件标志着好莱坞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大的电影公司成为娱乐和传媒集团的一部分。</P>
<P>　　从1994年到2004年，派拉蒙在雪莉·兰辛的管理下，进入了又一个兴盛期，出品了《勇敢的心》、《阿甘正传》、《泰坦尼克号》(与二十世纪福克斯共同出资)、《碟中谍》、《变脸》、《楚门的世界》和《拯救大兵瑞恩》这些名片，但派拉蒙也是好莱坞大公司中被不擅长开发系列电影的，只有《星际航行》、《碟中谍》和《古墓丽影》寥寥几套系列电影。</P>
<P>　　2005年年底，派拉蒙收购了梦工厂，不过，这笔交易中并不包含梦工厂最能赚钱的部门，梦工厂动画，但对于这派拉蒙来说，这仍旧意义重大，因为2004年前后，派拉蒙似乎迷失了方向，出品的电影很少有重磅炸弹级别的，而作为制片人的斯蒂文·斯皮尔伯格正好能为派拉蒙带来一批获利重大的项目，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当属《变形金刚》。 香蕉/文</P>
<CENTER><A href="http://ent.sina.com.cn/288/2007/1228/1.html" target=_blank><FONT color=red><B>好莱坞电影频道</B></FONT></A></CENTER></TD></TR></TR></TBODY></TABLE></TD></TR></TBODY></TABLE></DIV></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SET ME FREE]]></author>
	    <comments>http://kcy.an.blog.163.com/blog/static/50565300200801085854256</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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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uid isPermaLink="true">http://kcy.an.blog.163.com/blog/static/50565300200801085854256</guid>
    <pubDate>Thu, 10 Jan 2008 20:58:54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1-10T20:58:54+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简史]]></title>	
    <link>http://kcy.an.blog.163.com/blog/static/5056530020080107537396</link>
    <description><![CDATA[<div><H1>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简史</H1>
<DIV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8日21:56&nbsp; <SPAN ><A href="http://ent.sina.com.cn/" target=_blank><FONT color=#a20010>新浪娱乐</FONT></A></SPAN></DIV><!--正文内容开始--><!-- google_ad_section_star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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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
<TD>
<TABLE style="BORDER-COLLAPSE: collapse" borderColor=#c5c5c5 width=555 border=2>
<TBO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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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align=middle><BR>
<CENTER><FONT color=#a20010><IMG alt=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简史 src="http://i3.sinaimg.cn/ent/m/2008-01-08/U105P28T3D1867186F359DT20080109202940.jpg" border=1></FONT></CENTER><BR>
<CENTER>20世纪福克斯</CENTER><BR>
</TD><TR bgColor=#e1e1e1>
<TD ><BR>
<P>　　好莱坞的八家大公司中，二十世纪福克斯是创立最晚的，而且经受的波折也最多，几次经历险些破产的厄运，虽然，创始人之一的威廉·福克斯虽然能够把姓氏写在公司名里，但实际上，在1935年这家公司正式挂牌时，威廉·福克斯已经是局外人。</P>
<P>　　二十世纪福克斯的真正灵魂人物是达瑞尔·扎努克，这个热衷于制作巨片的电影大亨给二十世纪福克斯打上了鲜明的印记，一说起福克斯，人们就会想起《最长的一天》、《音乐之声》和《<SPAN >泰坦尼克</SPAN><!--wapdump begin-->(<A href="http://search.you.video.sina.com.cn/s?key=泰坦尼克&amp;type=topic&amp;sort=click&amp;x=14&amp;y=381" target=_blank><IMG alt=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简史 src="http://i2.sinaimg.cn/dy/pc/2007-05-29/27/U48P1T27D2815F1264DT20070529161951.gif"></A>)<!--wapdump end-->号》这样大获成功的鸿篇巨制，当然，也有<A href="http://ent.sina.com.cn/m/2007-08-25/00201688680.shtml" target=_blank><FONT color=#000099><SPAN >《埃及艳后》</SPAN><!--wapdump begin-->(</FONT></A><A href="http://bar.sina.com.cn/bar.php?name=埃及艳后" target=_blank><FONT color=#000099>埃及艳后吧</FONT></A>)<!--wapdump end--></A>这样的票房臭蛋。而在摇摇欲坠的六十年代之后，当澳大利亚的传媒业巨子鲁伯特·默多克伸手得到了接力棒，这家公司也进入了一个长达三十年的稳定期，并支持年轻的<SPAN >乔治·卢卡斯</SPAN><!--wapdump begin-->(<A href="http://bar.sina.com.cn/bar.php?name=乔治·卢卡斯" target=_blank><FONT color=#000099>乔治·卢卡斯吧</FONT></A>)<!--wapdump end-->拍出了《星球大战》系列电影。</P>
<P>　　<STRONG>一、1915—1945 合并而成的大公司</STRONG></P>
<P>　　1935年，二十世纪电影公司和福克斯电影公司宣告合并，二十世纪福克斯正式登场了，这家新公司也是最晚成立的好莱坞大公司。实际上，早在1915年，威廉·福克斯就创建了福克斯电影公司，当时，他把自己的两家电影公司，主营电影发行的伟大纽约公司和制片的票房吸引力电影公司合而为一，并以自己的姓氏命名这家新公司。威廉·福克斯是好莱坞最早的电影大亨之一，与其他电影大亨不同，威廉·福克斯最大的兴趣在建造新电影院和收购电影院上，相比之下，制作电影只算是第二位的。威廉·福克斯还是好莱坞最早进行垂直经营的电影大亨，就是拥有制片、发行和放映全套业务。</P>
<P>　　1917年，威廉·福克斯被加州充足的日照和低廉的制作成本吸引，也在西海岸开设了制片部门。1926年，福克斯电影公司在好莱坞贝弗利山西面买下了300英亩土地，在上面建造了一座庞大而且设备先进的制片厂。这段时期，福克斯出品了获得<A href="http://ent.sina.com.cn/f/m/79oscar/index.shtml" target=_blank><FONT color=#000099><SPAN >奥斯卡</SPAN><!--wapdump begin-->(</FONT></A><A href="http://bar.sina.com.cn/bar.php?name=奥斯卡" target=_blank><FONT color=#000099>奥斯卡吧</FONT></A>)<!--wapdump end--></A>最佳影片的《第七天堂》和《马路天使》，还有有声片《在老亚利桑那》。</P>
<P>　　1927年，当老对手马库斯·洛伊逝世后，威廉·福克斯得到了一个极好的时机，因为马库斯·洛伊的家人无意于继承他的事业。威廉·福克斯与马库斯·洛伊的家人谈妥，买下他们手中的洛伊公司的股份，这家公司不但拥有200多家电影院，还是米高梅公司的母公司，新公司在1929年宣布成立，然而，米高梅的掌舵人路易·梅耶被这次收购激怒了，他展开反击，利用自己的政治势力，推动司法部对福克斯电影公司展开反垄断调查。更不幸的是，威廉·福克斯在一次车祸中受伤，此后的大萧条又让他的大部分财富化为乌有。威廉·福克斯的电影帝国开始分崩离析，他甚至因为欠债而进了监狱。</P>
<P>　　二十世纪电影公司创建于1932年，创始人有联艺电影公司的前任总裁约瑟夫·辛克，华纳兄弟的制片人达瑞尔·扎努克，福克斯电影公司的威廉·格茨和雷蒙德·格里菲斯，这家公司主要业务是制作电影，虽然公司能够得到联艺和米高梅在资金上的支持，而且出品了好几部相当成功的影片，但二十世纪电影公司仍是家小公司，而且没有自己的发行渠道。</P>
<P>　　1935年5月31日，二十世纪合并了困境中的福克斯，这是桩老鼠吃大象的交易，因为福克斯光是电影院就有500多家。达瑞尔·扎努克立即着手签下了几个大有前途的新星，包括亨利·方达和贝蒂·嘉宝，不久，又挖掘出一颗摇钱树，童星<SPAN >秀兰·邓波儿</SPAN><!--wapdump begin-->(<A href="http://bar.sina.com.cn/bar.php?name=秀兰·邓波儿" target=_blank><FONT color=#000099>秀兰·邓波儿吧</FONT></A>)<!--wapdump end-->。到了二战时期，依靠这些明星和歌舞片、传记片，二十世纪福克斯已经成为好莱坞最能赚钱的公司，代表作有<A href="http://ent.sina.com.cn/m/2007-07-07/02471628625.shtml" target=_blank><FONT color=#000099><SPAN >《君子协定》</SPAN><!--wapdump begin-->(</FONT></A><A href="http://bar.sina.com.cn/bar.php?name=君子协定" target=_blank><FONT color=#000099>君子协定吧</FONT></A>)<!--wapdump end--></A>、《飞去来器》和《毒龙潭》。</P>
<P>　　<STRONG>二、1946—1983年 长长的挫折和《音乐之声》</STRONG></P>
<P>　　二战后，电影观众开始流失，电视的兴起也对电影业造成很大打击。二十世纪福克斯想依靠增加电影院的数量度过难关，然而法院裁决，大的发行公司必须与放映业分离，公司因此失去了一半的电影院。五十年代，二十世纪福克斯把希望寄托在超大银幕和立体电影这些新技术上。</P>
<P>　　新技术最初的确很能吸引观众，但到了1956年，票房又开始退潮，这一年，达瑞尔·扎努克因为一桩绯闻宣布退休。六十年代初，二十世纪福克斯麻烦缠身，主要是因为在《埃及艳后》这部电影上花了太多的钱，其中包括女主演伊丽莎白??泰勒的片酬100万美元，但影片的票房又不够理想。</P>
<P>　　之后，达瑞尔·扎努克回到公司，通过推出新闻片和一些成本低廉但很受欢迎的影片，还有有史以来最卖座的影片《音乐之声》，这家老制片厂恢复了自己作为一家大电影公司的地位。</P>
<P>　　从1969年到1971年，达瑞尔·扎努克在二十世纪福克斯的最后三年是不成功的，因为几部大制作接连失败，但他的继任者小阿兰·莱德及时调整了公司的发展方向，决定为年轻的观众制作电影，结果就是出现了《星球大战》三部曲这样的经典之作，以及传记片《巴顿将军》。</P>
<P>　　<STRONG>三、1984之后</STRONG></P>
<P>　　1984年，来自澳大利亚的传媒巨头鲁伯特·默多克从马克·里奇和马文·戴维斯手中买下二十世纪福克斯，他对电影部门没有做出很大调整，但从派拉蒙公司挖来巴里·迪勒，创建了福克斯电视网。电视网对电影公司是很有益处的，比如，2007年，二十世纪福克斯就把极受欢迎的动画电视剧<A href="http://ent.sina.com.cn/m/f/simpsons/index.html" target=_blank><FONT color=#000099><SPAN >《辛普森一家》</SPAN><!--wapdump begin-->(</FONT></A><A href="http://bar.sina.com.cn/bar.php?name=辛普森一家" target=_blank><FONT color=#000099>辛普森一家吧</FONT></A>)<!--wapdump end--></A>搬上了大银幕。</P>
<P>　　对二十世纪福克斯来说，当年轰动一时的《星球大战》到了二十一世纪，仍然大有潜力可挖，新的《星球大战》三部曲全球总票房超过了26亿美元，这家公司的另一套卖座系列电影是<A href="http://ent.sina.com.cn/m/f/f/xmen.html" target=_blank><FONT color=#000099><SPAN >《X战警》</SPAN><!--wapdump begin-->(</FONT></A><A href="http://bar.sina.com.cn/bar.php?name=X战警" target=_blank><FONT color=#000099>X战警吧</FONT></A>)<!--wapdump end--></A>，因为这套电影的成绩是呈上升之势，所以新的续集也在筹备之中。二十世纪福克斯的其它卖座片还有《小鬼当家》系列、《独立日》、<A href="http://ent.sina.com.cn/m/f/f/castw.html" target=_blank><FONT color=#000099><SPAN >《荒岛余生》</SPAN><!--wapdump begin-->(</FONT></A><A href="http://bar.sina.com.cn/bar.php?name=荒岛余生" target=_blank><FONT color=#000099>荒岛余生吧</FONT></A>)<!--wapdump end--></A>和<A href="http://ent.sina.com.cn/m/f/museum/index.html" target=_blank><FONT color=#000099><SPAN >《博物馆之夜》</SPAN><!--wapdump begin-->(</FONT></A><A href="http://bar.sina.com.cn/bar.php?name=博物馆之夜" target=_blank><FONT color=#000099>博物馆之夜吧</FONT></A>)<!--wapdump end--></A>。</P>
<P>　　二十世纪福克斯旗下还有两家很有特色的子公司，制作3D动画长片的蓝天工作室和发行独立电影的福克斯探照灯公司。迄今为止，蓝天工作室制作的三部影片《<A href="http://ent.sina.com.cn/m/f/f/iceage.html" target=_blank><FONT color=#000099><SPAN >冰河世纪</SPAN><!--wapdump begin-->(</FONT></A><A href="http://bar.sina.com.cn/bar.php?name=冰河世纪" target=_blank><FONT color=#000099>冰河世纪吧</FONT></A>)<!--wapdump end--></A>》、《机器人》和<A href="http://ent.sina.com.cn/m/f/iceage2/index.html" target=_blank><FONT color=#000099><SPAN >《冰河世纪2》</SPAN><!--wapdump begin-->(</FONT></A><A href="http://bar.sina.com.cn/bar.php?name=冰河世纪2" target=_blank><FONT color=#000099>冰河世纪2吧</FONT></A>)<!--wapdump end--></A>都很成功，几乎能够与皮克斯和梦工厂两大动画巨头抗衡，而福克斯探照灯公司则是独立电影业的一颗明星，曾发行过<A href="http://ent.sina.com.cn/m/f/littlemiss/index.html" target=_blank><FONT color=#000099><SPAN >《阳光小美女》</SPAN><!--wapdump begin-->(</FONT></A><A href="http://bar.sina.com.cn/bar.php?name=阳光小美女" target=_blank><FONT color=#000099>阳光小美女吧</FONT></A>)<!--wapdump end--></A>等叫好又叫座的影片。 </P>
<CENTER><A href="http://ent.sina.com.cn/288/2007/1228/1.html" target=_blank><FONT color=red><B>好莱坞电影频道</B></FONT></A></CENTER><BR></TD></TR></TR></TBODY></TABLE></TD></TR></TBODY></TABLE></DIV></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SET ME FREE]]></author>
	    <comments>http://kcy.an.blog.163.com/blog/static/5056530020080107537396</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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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0 Jan 2008 19:05:37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1-10T19:05:37+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2007年最新劳动法全文 ]]></title>	
    <link>http://kcy.an.blog.163.com/blog/static/50565300200711514438452</link>
    <description><![CDATA[<div>2007年最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P><BR>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P>
<P>第六十五号 </P>
<P>《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P>
<P>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P>
<P>2007年6月29日</P>
<P>&nbsp;</P>
<P>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P>
<P>（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P>
<P>&nbsp;</P>
<P>目　　录 <BR>第一章　总　　则 <BR>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BR>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BR>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BR>　　第五章　特别规定 <BR>　　　　第一节　集体合同 <BR>　　　　第二节　劳务派遣 <BR>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BR>　　第六章　监督检查 <BR>　　第七章　法律责任 <BR>第八章　附　　则 </P>
<P><BR>第一章　总　　则 <BR>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BR>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BR>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BR>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BR>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BR>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BR>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BR>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BR>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BR>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BR>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BR>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BR>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BR>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BR>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BR>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BR>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BR>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BR>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BR>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BR>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BR>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R>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BR>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R>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BR>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BR>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BR>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R>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BR>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BR>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BR>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BR>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BR>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BR>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BR>　　（三）劳动合同期限； <BR>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BR>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BR>　　（六）劳动报酬； <BR>　　（七）社会保险； <BR>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BR>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BR>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BR>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BR>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BR>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BR>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BR>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BR>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BR>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BR>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BR>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BR>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BR>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BR>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BR>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BR>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BR>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BR>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BR>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BR>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BR>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BR>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BR>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BR>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BR>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BR>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BR>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BR>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BR>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BR>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BR>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BR>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BR>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BR>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BR>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BR>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BR>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BR>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BR>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BR>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BR>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BR>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BR>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BR>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BR>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BR>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BR>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BR>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R>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BR>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BR>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BR>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BR>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BR>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BR>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R>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BR>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BR>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BR>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BR>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BR>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BR>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BR>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BR>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BR>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BR>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BR>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BR>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BR>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BR>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BR>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BR>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BR>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BR>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BR>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BR>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BR>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BR>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BR>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BR>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BR>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BR>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BR>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BR>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BR>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BR>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BR>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BR>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BR>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BR>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BR>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BR>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BR>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BR>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BR>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BR>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BR>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BR>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BR>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BR>第五章　特别规定 <BR>第一节　集体合同 <BR>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BR>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BR>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BR>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BR>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BR>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BR>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BR>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BR>第二节　劳务派遣 <BR>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BR>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BR>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BR>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BR>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BR>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BR>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BR>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BR>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BR>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BR>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BR>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BR>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BR>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BR>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BR>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BR>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BR>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BR>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BR>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BR>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BR>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BR>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BR>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BR>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BR>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BR>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BR>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BR>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BR>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BR>第六章　监督检查 <BR>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BR>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BR>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BR>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BR>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BR>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BR>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BR>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BR>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BR>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BR>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BR>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BR>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BR>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BR>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BR>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BR>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BR>第七章　法律责任 <BR>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R>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R>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BR>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BR>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BR>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BR>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R>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BR>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BR>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BR>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BR>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BR>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BR>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R>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BR>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R>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BR>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BR>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BR>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BR>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R>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R>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R>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R>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R>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R>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R>第八章　附　　则 <BR>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BR>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BR>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BR>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BR>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BR><BR></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SET ME FREE]]></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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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5 Dec 2007 13:44:38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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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煮鸡蛋小窍门]]></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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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凉水下锅，在水中加一点食盐，这样煮好的鸡蛋特别好剥也不会裂。鸡蛋煮熟后捞出马上放入冷水中激一下，且一定要使鸡蛋基本凉透才行。 <BR><BR>另外再告诉你一下煮鸡蛋的小窍门： <BR>怎样煮鸡蛋1、泡水。在煮鸡蛋之前，最好先把鸡蛋放入冷水中浸泡一会儿，再放入冷水锅中煮沸，这样蛋壳就不易破裂了。当然，这只是保持鸡蛋外形完整的方法之一。 <BR>2、火力。煮鸡蛋时若用大火，容易引起蛋壳内空气急剧膨胀而导致蛋壳爆裂；若使用小火，又延长了煮鸡蛋的时间，而且不容易掌握好蛋的老嫩程度。实践证明，煮鸡蛋以中火最为适宜。 <BR>3、时间。在确定了火力大小之后，只要准确地掌握好了煮蛋时间，就能够随心所欲地控制蛋的老嫩程度。例如，煮软蛋，水开后煮3分钟即可。此时蛋清凝固，蛋黄尚呈流体状；煮溏心蛋，水开后煮5分钟即可。此时蛋清凝固，蛋黄呈稠液状，软嫩滑润；煮硬蛋，水开后煮7分钟即可。此时蛋清凝固，蛋黄干爽。需要注意的是，煮硬蛋时切不可随意延长时间。因为鸡蛋在沸水中煮的时间过长、超过10分钟时，鸡蛋内部会发生一系列化学变化，从而降低鸡蛋的营养价值。 <BR>4、搅动。为了使蛋黄凝固在蛋清的正中间，应在鸡蛋下锅后用手勺不停地顺一个方向搅动，使锅中的水呈漩涡状转动，直至煮熟。至于这是什么原理，想必与物理学上的离心力、向心力有关吧。</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SET ME FREE]]></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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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0 Nov 2007 21:50:39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11-20T21:50:39+08:00</dcterms: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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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2007年11月20日]]></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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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P>粥かゆ <BR>yù <BR>ㄩˋ <BR>古同“育”，生养。 <BR>古同“鬻”，卖。 <BR>粥 <BR>zhōu <BR>ㄓㄡˉ <BR>用米面等食物煮成的半流质食品：小米～。 <BR>像粥的东西：泥～。乱成一锅～。 <BR>郑码：YZUY，U：7CA5，GBK：D6E0 <BR>笔画数：12，部首：米，笔顺编号：515431234515 <BR>粥少僧多 <BR>zhōushǎo-sēngduō <BR>[the gruel is meagre and the monks are many—not enough to go round] 准备的粥少,化斋的和尚多。比喻人多东西少而不够分 <BR>&lt;形&gt; <BR>柔弱的样子 [delicate]。如:粥粥(柔弱无能的样子。又指鸡相呼声) <BR>粥 <BR>&lt;名&gt; <BR>(形声。字本作“鬻”。从鬻(古文“鬲”字),米声。鬲,古烹饪器。本义:稀饭) 同本义 [gruel;porridge;congee] <BR>粥,驙也。——《广雅》 <BR>驙粥之食。——《礼记·檀弓》。疏:“厚曰驙,稀曰粥。” <BR>崇为客作豆粥。——《晋书·石崇传》 <BR>恃粥耳。——《战国策·赵策》 <BR>粥以糊口。——宋·司马光《训俭示康》 <BR>又如:粥饭僧(只吃粥饭而不努力修行的僧人);粥鼓(谓僧寺集众食粥时击鼓);弱饧(甜粥) <BR>〈动〉 <BR>同“鬻”。卖 [sell] <BR>则使其贾粥之。——《周礼·巫马》 <BR>不粥祭器。——《礼记·曲礼下》 <BR>田里不粥。——《礼记·王制》 <BR>又 <BR>戎器不粥于市。 <BR>又如:粥画(卖画的) <BR>养育 [bring up] <BR>初俊羔助厥母粥。俊也者大也,粥也者养也。——《大戴礼记》 <BR>嫁出 [marry off] <BR>请粥庶弟之母。——《礼记》。郑玄注:“粥,谓嫁之也。” <BR><BR>粥(conjee)或称糜，是一种把稻米、小米或玉米等粮食煮成的稠糊的食物。不同地方的粥有不同的浓度，而不同地方对其他地方的粥也有不同的别称。其他常见别名还有：稀饭及撩命汤。 <BR><BR><BR>广东粥 <BR>广东人（潮汕地区人士除外）煮粥一向都爱把米煮烂，使粥变得绵滑。这种粥容易消化。而朝鲜人在生病时也都只喜欢吃类似这一类型的粥而不进食米饭。 <BR>广东粥有时不加配料，称为“白粥”（俗称米皇），或只加少量陈皮或银杏伴煮，吃时以幼盐佐食。白粥配油条是广东常见的早餐。其他广东粥有： <BR>艇仔粥: 据说起源自以前广州荔湾的小贩，撑著小艇（艇仔）卖的特色粥品，称为“荔湾艇仔粥”。内有碎牛肉、花生、鱿鱼等。 <BR>及第粥：据说以前有一书生落难行乞，得人施舍一碗粥，内放有各式内脏等厨房杂烩。后书生高中状元及第，以及第名此粥。 <BR>猪红粥 <BR>芥菜粥 <BR>烧骨粥 <BR>牛肉粥 <BR>黄鳝粥 <BR>皮蛋瘦肉粥 <BR>鱼片粥 <BR>水蟹粥 <BR>柴鱼花生粥 <BR>油盐粥: 只加少量的盐和一点点的油，通常在生病了的时候吃 <BR><BR>潮州粥 <BR>潮汕及福建人的粥称为“糜”，米粒刚煮得爆开后，要马上收火，其貌似汤泡饭的粥水，粥身较稀，水量比广东粥多，吃时佐以干花生、菜脯或梅菜；也有一味蚝仔粥，在粥内放入新鲜蚝仔，味带鲜腥，常以芫荽和胡椒辟腥。 <BR><BR>福建粥 <BR>粥在福建称为“糜”，水量比广东粥少，如日本粥一样浓，甚至可以单以筷子食用。福建白粥材料只有白米和清水，着重米香和外观，与广东粥相反，不能把米煮烂，不能过分搅拌以免破坏米粒的形状，由于水量少，必须长时间监察炉火，轻轻搅拌以免烧焦，吃时佐以菜脯、炒花生、肉松、小鱼干、煎鸡蛋或蚵仔煎等等。福建咸粥就是加入了其他材料的粥，粥身比福建白粥稀，但还是比广东粥较浓，材料随个人喜好，例如香菇、鱼和瘦肉等等，通常会用酱油调味，因此称为“咸糜”，颜色多为淡棕色，吃时加上葱花，佐以菜脯和炸花生，咸糜容易食用，特别受儿童和老人欢迎。 <BR><BR>江南粥 <BR>江苏、上海及浙江等地用稻米煮成浓稠的白粥，一般不加高汤、浇头等。有时加入白糖煮制，称为“糖粥”或“甜粥”。 相传范仲淹早年求学时，食用冷却后结成冻状的厚粥，这样比较便于等量切割及携带。江南人民至今还这样操作。 钱塘江以北地区（“浙西”，包括苏南、皖南、上海）用剩饭（吴语叫“饭糍”）煮成的稀饭，称为“泡饭”或“水泡饭”，有独特焦香，是这些地区通常的早餐主食。江南人不把这种食品归入“粥”的范畴，但在北方有时混淆。浙东地区（旧绍兴、宁波两府）民俗早餐不吃“泡饭”，只吃现煮的米饭或粥。 <BR><BR>其它 <BR>儿童的吃法:很多家长为了让儿童成长时多吃饭，就在粥里加肉松，肉松拌白粥。 <BR>在朝鲜半岛和日本的粥是病人的食品，在粥中打入鸡蛋。</P>
<P>&nbsp;</P>
<P>&nbsp;</P>
<P>1、桂花白薯粥：白薯50克，粳米25克，糖桂花数粒。白薯隔水蒸熟，去皮碾成泥，加入粳米粥和白糖，再煮沸，撤上糖挂花。可作为幼儿营养食品。 <BR><BR><BR>2、荷花粥：采其花瓣，晾干研末备用。用梗米100克煮粥，候粥熟入荷花末10克一15克，煮至一开后即成。能清暑、散淤血，减肥。还是镇心益气，驻额轻身的健美良药。 <BR><BR><BR>3、梅花粥：先以梗二两煮为粥，待粥将成时，加入白梅花5克同煮两沸即可，一般以5日一7日为一疗程。用梅花煮粥，可以治疗神经官能疲，馒性咽炎，食欲减退和疮毒等。久服可强身。可舒肝理气，健脾开冒，胸闷不舒。 <BR><BR><BR>4、菊花粥：秋季霜降前采花去蒂，晒干，碾成细粉。用梗米l00克煮粥，待继将成时，调入菊花末10克一15克，再煮一二开后即成。能降低血压，扩张冠状动脉，增加冠状动脉血量，减慢心率、加强心肌收缩。 <BR><BR><BR>5、扁豆花粥：于每年7月一8月间采取未、完全开放的扁豆花，硒干备用。以梗米100克煮粥，待粥将成时放入扁豆花10克一15克，再煮一二开后即成。可促进胃肠蠕动、增进食欲、帮助消化，有开胃健脾、清热除湿的功效。 <BR><BR><BR>6、桃花粥：桃花4克(干品2克)，粳米l00克。将此二物共煮成粥。适用于肠胃燥热便秘。隔日服1次，便通即停，不可久服。 <BR><BR><BR>7、茉莉花粥 <BR>配料：茉莉花干3至5克、粳米100克。 <BR>做法：用新鲜梗米煮粥，待粥煮好时，放入茉莉花干，在煮5至10分钟即可。 <BR>功效：茉莉花粥味甜清香，十分爽口，茉莉花的香气可上透头顶，下去小腹，除去胸中的陈腐之气，不但令人神清气爽，还具有美容、健身提神、防老抗衰的功效。 <BR><BR><BR><BR>8、玫瑰花粥 <BR>配料：玫瑰花干3至5克、粳米100克。 <BR>做法：用新鲜粳米熬制成粥，煮熟后加入适量的小玫瑰花蕾，待粥熬成时呈粉红色。 <BR>功效：经常食用玫瑰花粥，可以悦人容颜，使得皮肤更加细腻有致。还可以治疗肝气郁结引起的胃痛，对情绪的镇静、安抚、抗忧郁都有着极妙的效果。 <BR><BR><BR>9、菊花粥 <BR>配料：菊花干5至10克、粳米100克。 <BR>做法：将新鲜粳米煮粥，待粥将熟时放入准备好的菊花，再用文火煮5分钟左右即可。粥色鲜亮微黄，气味清香。 <BR>功效：菊花还具有散风热、清肝明目、排毒等功效，经常服用还可以防风热感冒、头痛眩晕、目赤肿痛等病症，对高血压患者还有降压的效果。</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SET ME FREE]]></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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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0 Nov 2007 21:42:07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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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炸鸡的做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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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P>当劳爆鸡翅的做法 <BR><BR>材料：鸡翅，大料，香叶，面包渣，鸡蛋。 <BR><BR>做法：鸡翅切三断（只用翅中也可以，但俺是节约第一）。飞水后加大料，香叶，盐，大火煮开后改小火，鸡翅煮熟（可扎透）即可。 <BR>煮好的鸡翅，面包渣，已加辣椒末和盐的鸡蛋鸡翅捞出后沥沥干，然后醮蛋液，再裹匀面包渣，稍放一会（为了蛋液可以湿湿面包渣，下锅不会散）下油锅大火炸变金黄色即可。 <BR><BR>因为想留鸡汤，所以只在蛋液里加了些辣椒末，不是很辣；煮鸡翅的时候多放盐，蛋液里也要加些盐，最后的成品才有味。 <BR><BR><BR>肯得基香辣鸡翅配方 <BR>做法： <BR>1.腌料：洋葱，姜片，生抽，料酒，糖，胡椒粉，盐（具体分量我没有量，根据自己平常的经验和鸡腿的数量掌握吧） <BR>2.用腌料把鸡翅鸡腿等东西腌个把小时，时间越长越好，入味。 <BR>3.面粉加泡打粉（250克加一茶匙的比例）搅拌均匀，然后把腌好的鸡翅等放进去均匀的沾上面粉，沾多些而且要用手压实，然后取出抖掉多余的粉，全部弄好以后放在漏网上，用水冲一下上面的粉（注意，不是洗，就用水冲一下就可以了），然后再沾一层面粉，用手压实，稍微抖掉多余的干粉就可以放油锅炸了 <BR>4.油温不能高，小火炸4分钟，然后中火再炸1分钟表面金黄就可以捞出来了。 <BR><BR>5、家庭自制炸香辣鸡翅 <BR>虽然炸鸡很容易买到，但是自己现炸的炸鸡更鲜嫩多汁，保证可以吃到热腾腾的炸鸡。这个食谱用的材料很简单，也不用沾蛋汁或牛奶，只要准备调味的面粉即可。薄薄的酥脆外皮，中间的肉质也不会太乾，如果不喜欢吃太厚的油炸外皮，可以试试这个简单的炸鸡食谱。 <BR>材料 <BR><BR>三至四只全鸡腿 <BR>一杯面粉 <BR>一茶匙盐 <BR>二分之一茶匙黑胡椒粉 <BR>炸油适量 <BR><BR><BR>作法 <BR><BR>鸡腿从关节处切开，分成大腿和棒棒腿两部份，用水冲净滤乾备用 (不必把鸡肉表面的水份完全擦乾，稍微有点水份比较容易沾住面粉，所以用滤乾的方式比较适合) 。另外混合面粉、盐和黑胡椒粉，把准备好的鸡腿放入调味好的面粉中，表面均匀沾上一层面粉，并请抖掉多余的面粉。 <BR><BR>准备一个大一点的平底锅 (用大一点的锅子，鸡肉比较不会挤在一起，影响油温和油炸时间) ，锅子除了大一点之外，最好还要可以耐高温比较适合高温油炸，接著在锅中加入约二分之一吋至四分之三吋深的油，(请选可以耐高温的油脂，尤其是酥油 Shortening 炸出来的成品会更酥脆) ，加热至华氏 350 度 (摄氏 175 度) ，皮的部份先朝下轻轻放入油锅，用中大火炸至酥黄时翻面，转至中小火加盖炸二十至二十五分钟，最后五分钟时打开盖子，把先前炸好有皮的那面再翻入油中，时间到时即可取出，放在厨房纸巾上吸乾多余的油份。 <BR><BR><BR>注：如果锅子不够大，请不要一次放入全部的鸡肉，最好分批来炸。油温最好要加热到食谱要求的温度，温度不够的油温所炸出来的炸鸡，表皮会吸收过多的油脂，而变成油腻腻的炸鸡。这个食谱不是以深炸的方式，所以油可以不必太多，二分之一吋至四分之三吋深即可，约至鸡肉一半的深度。 <BR>鸡肉可以在炸之前半小时沾上面粉，加盖放入冰箱冷藏，要炸之前再沾一层面粉，轻轻抖掉多余的面粉。提前沾上面粉稍微冷藏，可使面粉和鸡肉附著的更好。除了可以把面粉装在浅盘中，直接放入鸡肉滚动沾上面粉；也可以把面粉放入纸袋 (Lunch bags) 或是可密封的塑胶冷冻袋，再把鸡肉放入 (一次一块) 封紧袋口摇晃，同样可以很均匀沾上面粉，还省了之后的清理工作哦！ <BR><BR></P>
<P>纽奥良辣鸡翅 <BR>ckittysky 发表于 2005-8-6 19:57:30 <BR><BR><BR>八个全鸡翅 (去掉翅尖） <BR>一杯面粉 <BR>一茶匙蒜粉 <BR>一茶匙黑胡椒粉 <BR>二分之一茶匙盐 <BR>三汤匙奶油 <BR>二分之一杯至一杯的美式辣酱 (Hot Sauce) ，试个人口味而定 <BR><BR><BR>作法 <BR><BR>烤箱预热至华氏 375 度(摄氏 190 度)，烤盘上铺一层铝箔纸，为了避免鸡翅的表皮黏在烤盘上，烤盘请再抹上一层油备用。先将鸡翅从关节处分成二节，洗净并拭乾水份。在一个大的塑胶冷冻袋中，混合面粉、大蒜粉、黑胡椒粉和盐，把鸡翅放入袋中，摇晃至每个鸡翅都均匀裹上一层调味面粉，再把沾了面粉的鸡翅排在准备好的烤盘上，烤四十五至五十五分钟，视鸡翅大小控制时间，烤至鸡翅表面呈金黄色。 <BR><BR>在平底锅中溶化奶油再加入辣酱，再把烤好的鸡翅放入酱中，以小火上加热拌均匀，让辣调味酱均匀沾在表面。 <BR><BR>注： Hot Sauce 是用醋和红辣椒制成，在美式超市可买到的一般 Hot Sauce ，通常辣味都不重，如果可以买到 Tabasco Sauce ，替换部份的一般辣酱，辣鸡翅的味道会更捧！ <BR><BR>PS: <BR><BR>早期纽澳良来自北非奴工特有的烹调风味烤鸡。 <BR>通常以洋葱、大蒜、红、黑、白胡椒、百里香、披萨草、辣椒粉、盐、蜂蜜?等辛香料腌渍后再烤的料理。 <BR>至於这些辛香料的比例， <BR>各家都有自己独特的见解， <BR>所以你可以找找看西式乾货行， <BR>有没有调好的纽澳良综合香料粉试试看， <BR>一般市面上有很多综合香料?如墨西哥香辣粉、义大利综合香料、纽澳良综合香辣粉等，都可以试试，烤起来的风味都很棒。 <BR>纽澳良香辣粉，有些还肉类及海鲜类的区分。 <BR>用这现成调好的辛香料腌的烤鸡翅，绝对比一般连锁经营的烤鸡翅好吃值得你试试。 <BR>6、先搞熟一点方便，估计不熟也能做出来，但这样脆皮会太老 <BR><BR>先弄熟的话，不要蒸，会吃水太多；用烤或者微波，可能会脱水，所以要多放一杯水在旁边，同时可以先斜刀，上点调料…… <BR><BR>需要很多油，高度至少是鸡腿高度的两倍，油烧热，这样鸡腿下去会浮在上面，不会在锅底沾皮，下了鸡腿火再转小，不容易焦 <BR><BR>皮要多裹几层，可以先把鸡腿拍拍松，肯德基他们都是半成品，前期估计加过不少化学类的东西，后期就没什么步骤了。我打赌肯得基用嫩肉粉一类的东西 <BR><BR>拍松之后，要出来那种蓬松炸的效果，第一层最好裹自发粉糊，或者加泡打粉之类的（这些东西也属于化学制品？不当饭吃也不会死人），遇热会鼓起来 <BR><BR>第二层裹干面粉面包粉或者炸粉之类，裹完再上蛋清液，再裹炸粉类，有空就多几次这个步骤…… <BR><BR>最后就会变成外面一大圈都是脆的 <BR><BR>我印象里，肯德基的脆鸡堡应该是裹了两层以上的，田园堡大概只有一层 <BR><BR></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SET ME FREE]]></author>
	    <comments>http://kcy.an.blog.163.com/blog/static/505653002007102092813831</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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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0 Nov 2007 21:28:13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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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跳过自己的影子—写在07年司法考试之前]]></title>	
    <link>http://kcy.an.blog.163.com/blog/static/50565300200710892729760</link>
    <description><![CDATA[<div><FONT face=宋体 size=2>&nbsp;2006年司法考试的结束，意味着司法考试经过五年的磨砺，从试验逐步走向成熟；意味着120万人次参加了司法考试，12万人通过了司法考试；更意味着108万人历经一段除煎熬外无以描述的生活仍无所斩获。<BR>&nbsp;<BR>&nbsp; &nbsp; &nbsp;2006年尘埃甫定，2007年已经硝烟弥漫。如果你是一个局外人，对于甚嚣尘上的血泪司考言，当然可以一笑而过，甚至可以视其为耸人听闻的传言，最多也不过是一句感叹：世间果有如此之难的考试！但是作为局内人，我相信每一位参加过司法考试的人，不管是通过的还是未通过的，对司法考试的酸甜苦辣，我们心知肚明。<BR>&nbsp;<BR>&nbsp; &nbsp; &nbsp;作为司考大军曾经的一员，我有幸在05年以431分的高分通过了司法考试的独木桥。今天看见一批又一批的考生以及我自己身边的朋友，因之欲哭无泪，为之喜极而泣，我想说点什么。今天的我没有居高临下的意思，只希望以我的经验为你摇摆的信心和灰暗的心情带来一丝希望，提供一点参考。<BR>&nbsp;<BR>&nbsp; &nbsp; &nbsp;从你决定司法考试的那刻起，你就要告诉自己10%的通过率只是对别人而言，对你而言，通过就是100%，不过就是0%。而要获得这100%的可能性，亦非难事：毅力、方法和心态。<BR>&nbsp;<BR>&nbsp; &nbsp; &nbsp;关于毅力。我要给大家讲一个真实的故事。2006年我的两个朋友一起准备司法考试，她们都是法律科班出生，法律悟性亦都很高，所用资料也完全相同。其中一个，整整三个月，每天保证10个小时的学习时间，从未间断；而另外一个，也是三个月的时间，但是她无所事事了十天，回家了十天，复习的时候，每天晚起一个小时，中午睡觉两个小时，下午散步一个小时。我曾经婉转的提醒她，不能再浪费时间，她的回答是：“某某，每天只看四五个小时不也过了。”所以，她们的结果，我不说，想必大家也知道了。通过这个故事，我想告诉大家，从你决定参加司法考试的那天起，就要时刻提醒自己：没有谁随随便便便成功，没有事让你随随便便便成功。还有一句话你要知道，只有有价值的事情才会有难度，只有有难度的事情，才会让我们痛，让我们苦，只有痛过苦过以后，我们才获得升值。<BR>&nbsp;<BR>&nbsp; &nbsp; &nbsp;关于方法。我还要给大家讲一个故事。我认识的一个人，也是法律科班出生，我几乎没有见过比他还有毅力的人，每天六点起床，十点入睡，几年如一日，风雨无阻。但是就是这样一个人，两次参加研究生考试，两次参加司法考试，结果是四考四不过。有毅力的他，目前已经参加了第三次研究生考试，即将参加第三次司法考试。对于这个同学，我寄予无限的同情，但还要无情的指出，方法不对，只能是用蛮力消磨了自己。图有毅力没有方法是比没有毅力只有方法更为痛苦的状态。他尽可以花上十年的时间凭借顽强的毅力拿下司法考试，但是我劝他另取他法。因为我们没有几个三年可以消磨。尽管有人不愿承认，但事实是方法比毅力更重要。时间的安排，计划的制定，节奏的急缓，重点的划定，难点的消化，答题的技巧，如果你确信自己没有能力解决这些问题，你的方法只有一个：参加一个优秀的培训班，获得专业的指导。<BR>&nbsp;<BR>&nbsp; &nbsp; &nbsp;关于心态。我要送给大家两个字：自信。你要自信你有毅力坚持三个月，与枯燥相伴，甚至与寂寞为伍；你要自信你运用了正确的方法，正一步一步走向成功；你要自信考场上的你定是胸有成竹，临危不乱。我很赞赏司法考试培训学校负责人之一李老师说过的一段话，他说：“毅力是学员自己的，我们再怎么努力也收效甚微；方法是我们的，我们会让学员花最少的时间，经历最少的煎熬通过司法考试；心态是学员和我们共同的，学员的毅力加上我们的方法，想不拥有自信的心态都不可能。”<BR>&nbsp;<BR>&nbsp; &nbsp; &nbsp;朋友，你是否屡经司考磨砺而意志消沉，你是否觉得通过司法考试像让你跳过自己的影子一样，艰难到不可能？但是你不能放弃。因为你一直是面对自己的影子思考，所以这辈子都跳不过去；但是如果你跳转身，就会发现影子它就在我们的后面。<BR>&nbsp;<BR>&nbsp; &nbsp; &nbsp;既然我们都能跳过自己的影子，这世界上还有什么不可能呢？</FONT><BR></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SET ME FREE]]></author>
	    <comments>http://kcy.an.blog.163.com/blog/static/50565300200710892729760</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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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8 Nov 2007 21:27:29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11-08T21:27:29+08:00</dcterms: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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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2007年考生必看：司法考试经济法黄金复习方法]]></title>	
    <link>http://kcy.an.blog.163.com/blog/static/50565300200710892427934</link>
    <description><![CDATA[<div><DIV><SPAN style="LINE-HEIGHT: 15pt"><FONT color=#339966></FONT><BR></SPAN>
<TABLE style="LINE-HEIGHT: 1.5"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0>
<TBODY>
<TR>
<TD><SPAN style="FONT-SIZE: 9pt; FONT-FAMILY: 宋体"><SPAN >&nbsp;&nbsp;&nbsp;&nbsp;<FONT color=#cc99ff> 经济法</FONT>一直在法律体系中处于尴尬的地位，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颇受人质疑，其涵盖领域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到，本部门法往往一方面既涉及到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另一方面也都包含有国家行政权力的内容，具有“公”、“私”交融的特征。这种表面上的四不象的特征使得经济法在司法考试之中成了大杂烩，是涉及法律法规最多，考点和分值最为分散的一部分。本部分<FONT color=#3366ff>在卷一以选择题的形式考核</FONT>，其包括的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劳动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环境保护法》等；包括的法规和规章主要有：《贷款通则》、《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证券公司检查办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上述二十余个法律文件在2005年司法考试中一共考查到了十五个，出了40分的题，题目共25道，分别为单选10道，多选12道，不定项3道。其所考查的法律范围和分值比例基本上是多年一以贯之，保持稳定。<BR><BR>&nbsp;　　针对经济法具有的上述特殊性，考生应注意把握以下这些<FONT color=#ff0000>复习方法</FONT>。首先，正是由于经济法法规众多，分值分散，该部分一向被人认为是鸡肋，但鉴于其总分颇高，采取完全放弃的态度自然也是不可取的。经济法是一个内容庞杂的部门法体系，它所包含的众多法律文件之间虽然共同点不多，但都属于理论要求不高，主要依赖法条的浅层次知识点。因此，<FONT color=#3366ff>以法条为主，以教材和习题为辅就是复习的基本方向，要“点到即止”。</FONT>经济法的教材每年编写的都很繁杂，让考生颇为棘手，进而产生畏难情绪，甚至想彻底放弃对本部分的复习。其实，每年教材的核心部分都是对法条的重述，其他部分有一半是根本在考试中无意义的，如开始部分的法律制定背景介绍和结尾部分的法律责任评述。另一半则是编写者引用摘编的一些并未收入当年<FONT color=#3366ff>《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的重点法律文件</FONT>，对这一部分确实应特别注意，因为它们貌似在必读法律法规以外，因此很容易被考生忽视，这就可以通过多做习题的方式进行查漏补缺，充实复习范围。<BR>　　其次，无论从知识点还是考点的分布来看，<FONT color=#ff0000>经济法部分</FONT>“注水”严重，是典型的“纸老虎”，<FONT color=#3366ff>各单行法中只有个别重要的制度和规定值得引起重视</FONT>。历年考点集中，所以集中复习高效率地拿到分值是完全有可能的，“重者恒重”是复习它的法宝。比如<FONT color=#ff0000>，《劳动法</FONT>》始终鹤立鸡群，<FONT color=#ff0000>是经济法中考查分值最多的，而且每年必考</FONT>。其他法律则分值差别不大，甚至个别年份列入考试大纲的法律却根本没有出题。<FONT color=#ff0000>本部分的法规和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与其他部门法不同，一向很少考到</FONT>。具体到每个法律中的考点也是每年都有所侧重的，如<FONT color=#cc99ff>《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和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拍卖法》的拍卖规则（瑕疵请求规则；价高者得规则；保留价规则；禁止参与竞买规则）；《招标投标法》的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和分包人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和争议解决的特定规则；《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责任与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环境保护法》的环境民事责任和环境纠纷解决程序；《实体税法》的各税种的纳税义务人和个人所得税的征、免、减；《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税收保全与强制措施和税收的退还与追征；《商业银行法》的商业银行的业务与监管和商业银行的接管与终止；《证券法》的证券发行（承销）、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结合《公司法》第4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5章“公司债券”）以及上市公司收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出让与划拨）和房地产交易；《土地管理法》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形态；《劳动法》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和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的范围、争议的解决途径）等。</FONT>综观以往10年左右的司（律）考，上述重点考点以外的知识点在试题中出现的概率要低的多。因此可以说，司法考试在很大意义上就是一种建立在“放弃”基础上的考试，考试结果一条线，只有“过”与“不过”的区别，执着的追求高分并无太大实质意义，真可以说是“60分万岁”。这个特点在经济法这个部分体现的尤其明显。我们应当看到，经济法是实体规定与程序规定的结合，理论性不强，法律关系并不是非常复杂，在司法考试中得分本应比民法、刑法等注重理论性的部门法容易得多。但是实践表明，众多考生在司法考试中的成绩很不理想。我们认为这与本部门法的特点有较大的关系。本部门法的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规定非常繁杂，知识点多、杂、散，而实际上其中很大一部分根本就不会在司法考试中出现。聚集在经济法旗帜下的众多法规彼此之间很难找到多少实质性的联系，核心考点全被湮没在浩繁的法律条文当中。实体法虽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但是它的制度体系非常清晰，整体感较强，考生把握起来也相对容易；但是对于经济法，其中的知识点却没有如实体法那样的整体性和体系性的特点，而且法规和法条的数目非常繁多，更加加大了考生全面掌握本法知识的难度。所以，要想在经济法上取得高分，其中的关键在于必须弄清呈零散状态的各个相对独立的知识点，要有一双“火眼金睛”，善于从法条的汪洋大海中淘出考点。考生切忌不分主次，眉毛胡子一把抓，贪多求全，以至忽视重点。“以全求胜”是绝对不可取的，因为这既不必要，更不现实。经济法中有80%的考点隐藏在20%的重点法条后面，花最少的时间和精力取得最佳的效果才是我们的复习目标。为了追求100%的保险，再将80%的非重点法条复习一遍以求覆盖其余20%的考点是不经济的，更是不明智的。司法考试的难关不在于它的“深”，而主要在于它的“广”。集中有限的时间和精力牢牢掌握必考考点才是上策，才能做到事半功倍。<BR><BR>　　值得注意的是，<FONT color=#ff0000>2005年的司法考试经济法部分除了历年常考考点依旧是重点</FONT>，还出现了以下一些<FONT color=#ff0000>新情况</FONT>：第一，<FONT color=#3366ff>热点问题</FONT>在考题中有所反映。例如卷一25题考到了环境影响报告书。2005年环境法方面的一个热点问题是圆明园防渗膜的环保问题，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其中的核心，如果考生平时关注到相关领域的热点问题的话，此题出得并不意外。与圆明园问题相关的另一法律条文为环保法第18条“特定区域的环保制度”。而卷一72题考的是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征收是土地管理法领域的热点问题，尽管不少考生可能在复习时注意到了建设用地的审批，但此题的难度仍然非常大，首先A选项涉及的法条就太偏了，再者又同时考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国家建设用地征收，很容易弄混。第二，<FONT color=#3366ff>大纲新增考点考到的比例相当高</FONT>。比如，卷一27题考的是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的财产分配顺序，该题的内容属于大纲新增内容。尽管有时出题老师并不理会该年度大纲新增内容，但由于大纲新增内容非常有限，对于这部分具有迥异特点的内容建议还是要首先掌握，以免考到时后悔不已。<BR><BR>　　针对2006年司法考试，如何复习经济法？什么方法最有效率？我们都要进行反思。个人意见是平时复习还是放在我们前面介绍的常考重点上，坚持重者恒重，象审计、会计这样罕见出题的部分还是不作为重点，这样体现了效率。但是<FONT color=#3366ff>为了防止出现偏题，平时要多做一些题目，尤其是关于那些“小法”的题目来查漏补缺，</FONT>这是为了以防万一，二者结合也许效果好一点。最后要提醒的是，2005年经济法部分新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大家要认真关注与之相关的考点。<BR><BR>&nbsp;　　最后，<FONT color=#ff0000>经济法的复习重点要结合试题的命题方式</FONT>。按照历年大纲的要求，卷四的案例题和主观论述试题不会在此部分出现，但从近年实际情况看，不排除在民法案例中设计部分问题考查经济法中有关法律的知识，但难度不会太大，得分容易。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中诸如“产品责任”、“瑕疵担保责任”等许多知识点均与民法基础知识联系紧密。至于卷一的客观题，从过去的经验来看，本部分考核试题的题型中<FONT color=#3366ff>单项选择题的比重明显高于其他部门法，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比重不高</FONT>，也就是总体比较简单。这一部分要做到命题部门所谓的“客观题主观化”是有局限的，很难有实质的提升。由于经济法部分在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中虽然也会出现但数量不会太大，而且2分题的出现并不会导致考核知识点的扩展，因此对考生的复习准备来讲没有显著影响，还是属于“送分题”部分。但必须指出，近年的司法考试对和经济法的考查方式存在着一种十分明显的倾向，即在理论深度基本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主要是因为这一部分和实践联系紧密，单纯的理论点确实不多），通过扩展考核范围来加大难度，一个选择题的四个选项往往从四个不同的角度来设计，对其中任何一个选项把握不准都会前功尽弃导致失分。针对这一现象，一方面考生要强化记忆能力，要花苦工夫。但另一方面更重要，就是学会对法律规定的精确理解，这种精确理解未必是精确记忆，这是没必要的，更是不现实的。它指的是对法条背后立法目的的深刻领悟。对现有法律学习的最高境界就是使自己成为“立法者”，看破蒙在法律条文上非常僵化的面纱，真正理解核心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既要知其然，又要知其所以然，这是简化记忆内容，准确运用知识点解题的“金钥匙”。北京万国学校可以说对这一复习方法理解的最深，运用的也是最为得心应手，在其编写的图书上和讲课的风格上都有鲜明的体现。这是辅导考生能最终轻松过关的法宝。<BR><BR>&nbsp;　　当然，经济法部分的特点就是法规众多，知识点分散，具体到每个单行法考分均不高。这使得本部门法在复习上有鸡肋之感。有鉴于此，我们根据往年的律考真题及法条本身的结构特点为大家总结出了重点、难点与易考点，以图提纲挈领，事半功倍。但限于能力与篇幅，这种总结是非常粗略的，并不意味着各单行法的复习仅限于此，这是远远不够的。所谓的重点、难点与易考点都是相对的，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全面细致的复习才是必胜的基础与法宝。根据这样的复习策略，经济法部分对记忆能力要求是较高的，考生应特别注意锻炼，尤其在考前突破阶段，对本部分做最后的强化记忆是比较容易取得明显成效的。</SPAN> </SPAN></TD></TR></TBODY></TABLE></DIV></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SET ME FREE]]></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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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8 Nov 2007 21:24:27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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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司法考试经验谈：卷四得高分的方法]]></title>	
    <link>http://kcy.an.blog.163.com/blog/static/5056530020071089459906</link>
    <description><![CDATA[<div><FONT face=宋体 size=2>　经历过司考失败的人都有类似的体会：想在卷四取得高分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BR><BR>　　记得2005年刚考完，有很多人在论坛上发问：“卷四能得90分以上吗？如果卷四我能考到90分就能通过。”而论坛上很多经历多次司考的朋友的回答均惊人的相同：卷四想考及格（往年的60分）非常难。因此，重视卷四的考试方法是很有必要的。<BR><BR>&nbsp; &nbsp; 卷四得高分之心理篇<BR><BR>　　参加司法考试的你一定常思考：现在我每天不是看得是卷一、卷二，就是卷三的教材，而卷四那么重要却不能专门针对性的复习，我怎样才能做好卷四的题得到高分呢？其实，你大可不必让这个问题时常困扰你的心思。只要你复习好前三卷且具有一定的综合思维能力，你一定能做好卷四。这是卷四得高分之心理认识因素一。<BR><BR>　　卷四案例分析题很多，分值也很高。许多人打心眼想通过做大量的案例分析题，来提高自己的答题分析能力或者借机押题，以至于许多朋友在练习做题的时候，只重视案例分析题，而忽视了客观题型（即选择题）的迷惑性。这重对待卷四的复习心理是很不正确的。要知道，试图通过短短三个月的时间，就一下子提高自己对问题的综合分析能力，在我看来是绝对做不到的。一个人的综合判断分析能力，一定是建立在对生活的思考、对知识的把握度、对思维的多层次训练等基础之上的。这是卷四得高分之心理认识因素二。<BR><BR>　　卷四得高分之语言篇<BR><BR>　　法律人对法律问题的语言就是法言法语，这个道理也许很多人都很明白。但如何让自己具有法言法语，却是很多人不明白的事。然而，要想在卷四得高分，如果你在分析回答问题或者阐述法律观点的时候，不具有法言法语能力，你是肯定不能得高分的。<BR><BR>　　我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前提条件就是：你必须进行角色转变。参加司考的人，大致可以分为：学生族和上班族。无论这两类人在考之前是否是学法律专业的，对自己的角色都定位在法律爱好者。这两类人在考试之前，很少会有人将自己的角色定位在“我就是律师、我就是法官”。试想一下：如果你在三个月或者更多准备考试的时间里，就把自己当成是法官，你能在你发给当事人的判决书中写道“裁定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吗？！这就要求你在复习的过程中或者在与人争论法律问题的过程中，时刻提醒自己的角色是律师或者是法官，这样你才能将平时所学的法律知识运用法言法语表达出来。<BR><BR>　　另外，建议大家在复习空余的时候，看看电视上一些律师或者法官是怎么用法言法语回答问题的。<BR><BR>　　卷四得高分之素材篇<BR><BR>　　成功永远属于有准备的人。在三个月的复习时间里，你要想在卷四得高分。必须在综合知识的储备上下工夫。这个时候你应当在对待综合知识的储备问题上具有极强的“功利主义”色彩，换句话说就是要有针对性的去储备考试急需要的知识。<BR><BR>　　第一、一些常用的法律格言一定要记得一些，那怕一天记一条，三个月下来都是很多条了。记住：没有必要专门抽时间去记，尽量利用吃饭的时间或者上厕所的时间。这对做论述题非常重要；<BR><BR>　　第二、关注当前社会的法制热点。记得去年有道关于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到电信部门去查公民的通讯记录的小案例，就取材于现实生活中真实的事件。试想：如果你平时就知道这个案子，在做题的时候就可轻而易举地回答正确。反之，则很难。要知道这几分也许就改变了你的命运；<BR><BR>　　第三、熟悉国家的大政方针。虽然，司考不考政治，但是，综观历届司考卷四的题型，特别是在论述题型分值增大的形势下，设有涉及国家大政方针的知识点。例如：2004年的高度提倡的“人民调解工作”在司法过程、在创造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在司考中的灵活应用……<BR><BR>　　卷四得高分之技巧篇<BR><BR>　　只要你问过参加过司考的朋友，大多数人都会向你感叹：“卷四题太多了，时间真的不够用”。的确，卷四题量很大而且都需要用笔书写，这对许多习惯了打字的考生来说，确实是很头疼的事，这点从历届卷四答题的很多错别字就可以看出。例如，2005年许多考生写不来“猥亵妇女罪”，有的写“唯懈妇女罪”、有的写“畏卸妇女罪”……甚至有人写不来，干脆写成“侮辱妇女罪”。做卷四的题目，需要一定的答题技巧而且是必须的技巧。<BR><BR>　　首先、由于今年卷四的答题规则有了新得变化。你一定要及时明白新规则而且同时改变以往习惯，这对特别是那些参加过几次没过而且还在使用02、03、04年教材的人来说很重要。今年要求“必须使用0.5mm黑色签字笔或黑色钢笔答题，不得使用圆珠笔答题”，如果你考场上在要做题的时候，经监考老师提醒，才发现自己只带了蓝色墨水笔或者圆珠笔，势必影响考试情绪从而影响你答题的效果。后悔的是：这点小问题原本可以轻易避免的，以此类推需要你注意的小问题还很多；<BR><BR>　　其次、由于卷四的案例分析题很多，而答题的时间又有限。因此在答题的过程中，你很有可能遇见自己不能很快下笔回答的问题。这时候，你一定要冷静，不要采取花很多时间思考或者干脆乱答的方式解决。前者浪费掉你宝贵的时间，而导致你能答对的题白白丢分；后者导致你如果有多余的时间来思考回答，但由于已经乱答占了答题区域，而没有地方写正确答案，特别是今年明确规定不允许在“非规定区域”答题。<BR><BR>　　再次，今年卷四的论述题采取“稿纸”答题，你就应注意：如果你写了你认为不准确表达的字，需要改正过来，这时候你千万不要用笔涂黑这些字，因为用要求使用的0.5mm黑色签字笔或黑色钢笔涂黑这些你想不用的字，会造成答题纸变得很难看，将本来正确适用的文字都抹黑了。或许，只需轻轻在你想删除的文字中间画条横线就OK了。</FONT><BR></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SET ME FREE]]></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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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8 Nov 2007 21:04:59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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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三个月攻克国家司法考试经验谈]]></title>	
    <link>http://kcy.an.blog.163.com/blog/static/5056530020071088599173</link>
    <description><![CDATA[<div><TABLE style="LINE-HEIGHT: 1.5"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0>
<TBODY>
<TR>
<TD><SPAN style="FONT-SIZE: 9pt; FONT-FAMILY: 宋体"><SPAN>&nbsp;&nbsp; 有志于今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生们都会有这种困惑：面对浩如烟海的复习资料，如何着手备考？记者日前走访了国家司法考试培训中心一些长期从事考试辅导的老师，他们认为，3个月的时间还是够用的，只要复习方法得当，完全有可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BR><FONT color=#ff0000>阅读和记忆应分清主次</FONT><BR><BR>　广大考生备考的过程一般分为：<FONT color=#ff0000>阅读、理解、记忆、掌握、运用</FONT>几个步骤。无论对有一定法学基础的考生，还是非法律专业的考生，阅读这一环节都是必经的一步。但把500多万字的复习资料仅仅通读一遍也需要很长的时间，所以<FONT color=#800080>在阅读中抓重点部门法</FONT>和<FONT color=#800080>抓部门法中的重点</FONT>是很重要的。<BR><BR>　司法考试在两天12个小时里通过4张100分值的试卷来考查考生对法学知识运用和掌握的程度。在这400分中，<FONT color=#800080>刑法、民法</FONT>、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FONT color=#800080>刑诉</FONT>）、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FONT color=#800080>民诉</FONT>）<FONT color=#ff0000>共占240分</FONT>，恰好每年的<FONT color=#ff0000>通过分数线</FONT>也是240分（1993年律考例外），所以司法考试界有一种说法叫“通民刑者通司考”。<BR><BR>　　专家建议，考生拿到辅导用书后，<FONT color=#ff0000>首先从民法和刑法入手</FONT>，这两门学科是各部门法中发育最完善的，要下相当大的功夫才能掌握其内容并能够运用。同时，这两门学科又是离我们现实生活最近的，大家最有兴趣去学习。尤其民法学是商法、经济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学科的基础，掌握好民法对备考有提纲挈领的作用。<BR><BR>　我国的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就程序法而言，刑诉、民诉是核心。掌握、运用、理解都有一定的难度，考生们可以结合电视节目中的庭审纪实、现在开庭等栏目来学习，比较形象具体。程序法的管辖、期间等规定需要记忆，在司法考试考查的科目当中，商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宪法、法理、法制史、司法实务及法律文书格式都有很多需要记忆的内容。<BR><BR>　　<FONT color=#ff0000>掌握<FONT color=#800080>重点法条</FONT>是备考的重中之重<BR><BR></FONT>　　<FONT color=#800080>阅读、理解并记忆辅导用书、法律法规汇编是备考中的重头戏</FONT>。据调查，凡考试成绩在210分左右的考生投入阅读的时间约占备考时间的80％。绝大多数考生因为无法解决好阅读理解这一关，花去了太多的备考时间，实际上在备考的第一个环节就已经被淘汰出局了。<FONT color=#800080>阅读和理解辅导用书、法律法规汇编不能等同于备考本身</FONT>，就是你把辅导用书背下来也不一定能通过司法考试；但是却有许多无暇阅读辅导用书的考生顺利通过了司法考试以及以前的律考，因为他们准确而牢固地掌握了考点，灵活运用和记忆了重点法条。<BR><BR>　　对一个法学基础知识掌握得较好、各个部门法知识结构完整，或是在上一次司法考试中考取了210分左右的考生而言，对法律法规汇编（法条）的阅读、理解，作用远大于对辅导用书的阅读、理解。<BR><BR>　　考生每年备考必须购买考试大纲、辅导用书（指定用书）、法律法规汇编。辅导用书的章节目录实际上就是考试大纲，<FONT color=#800080>法律法规汇编有一万多条，在这万余条中只有20％是考试中经常考查到的，这2000多个重点法条覆盖了80％以上的考点</FONT>。在历年律考和司法考试当中依据法条出题的情况比较普遍，如果一个考生理解并熟记了2000多个重点法条，那么通过司法考试对他来说是很容易的事情，他不但掌握了2000多个在司法考试中经常考到的题目，而且还把握住了标准答案，因为依法条所设的题目，答案就是法条本身。所以阅读法条，尤其是阅读重点法条的收益远远大于阅读辅导用书，这就是为什么在司法考试结束后回过头来看，凡是通过者大多对法条手不释卷者，将辅导用书翻烂但是名落孙山者比比皆是。<BR><BR>　　<FONT color=#ff0000>利用往年试题进行练习<BR><BR></FONT>　　司法考试虽然要求考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要广博，但<FONT color=#800080>历年的考点重复率很高</FONT>，比如：<FONT color=#800080>刑诉中的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民法中的推定过错原则及民诉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国际经济法中的13个国际贸易术语、单据条款及承运人责任</FONT>。无论阅读、理解还是记忆辅导用书和法条，都是为了提高应试能力。应试能力的提高是备考的核心环节。<BR><BR>　　专家指出，许多法学基础不错的考生之所以多年无法通过司法考试，其核心问题就在于忽略了应试能力的训练，他们每年考试成绩都在220分上下徘徊，离通过线只有一步之遥。因为他们年年都在重复着同样一个备考模式：阅读和理解占去备考时间的80％，记忆占去15％，试题练习占5％。实际上他们完全可以缩小阅读和理解所占的时间比，增加做题的时间。<BR><BR>　　在提高应试能力的过程中，历年试题（包括近年的律考试题）的练习作用尤其明显。因为它们就是出题者的命题模式，它们本身既是考点也指明了重点法条。考生们不妨做这样一项简便易行的工作，把前3年的试题做上一遍，找出题目、答案对应的法条，这些法条就是司法考试中经常出现的重点法条。<BR><BR>　　<FONT color=#ff0000>求通过不必求完美<BR></FONT><BR>　　从历年律考和司法考试的总体情况来看，凡通过者其前三卷的分数之和都在200分左右，因为<FONT color=#800080>第四卷主观题想得高分难度极大</FONT>。试卷四均是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短时间内很难判断的大案例，书写量和阅读量很大；制作法律文书对考生运用法律术语能力和文字功底的要求都很高。所以决定一个考生最终能否通过司法考试，而且又是通过自身刻苦训练能够把握的分数几乎都在前三卷当中，想在3个月时间里大幅度提高试卷四的分数是很难的。<BR><BR>　　卷面400分的难易规律是：<FONT color=#800080>100分简单，100分难度中等，100分较难，100分很难</FONT>。每年通过的分数线为240分，考300分左右即可成为高分选手。稍有法律知识的人也能考150多分。假如考生把简单的100分全部拿下，攻下90％的中等分和50％的较难分，放弃最难的100分，应该能较容易地通过国家司法考试。<BR><BR>　　就广大考生来讲，目前备考的误区是：面面俱到、求多求全，恨不得一分也不放过。而<FONT color=#800080>成功的备考者复习的过程</FONT>是<FONT color=#ff0000>减负、放弃、取</FONT><FONT color=#ff0000>舍</FONT>的过程，是向300分冲击最终保证240分的过程。这样负担可以轻一些，重点是需要记忆和掌握的2000余条重点法条。</SPAN> </SPAN></TD></TR></TBODY></TABLE></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SET ME FREE]]></author>
	    <comments>http://kcy.an.blog.163.com/blog/static/5056530020071088599173</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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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8 Nov 2007 20:59:09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11-08T21:09:27+08:00</dcterms: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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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高分考生经验谈：准备2007司法考试之“八要”]]></title>	
    <link>http://kcy.an.blog.163.com/blog/static/50565300200710882243175</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0>
<TBODY>
<TR>
<TD>准备2007司法考试之一:“八要” 
<P></P>
<P style="TEXT-INDENT: 2em">2006年我以373分的成绩通过了司法考试，四卷成绩是：一卷：96，二卷89，三卷96，四卷92。我能通过主要是我在吉林大学法学院读书，有足够的时间看书，并还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其次就是我做了以下我讲的“八要”，注意了“八不要”。</P>
<P style="TEXT-INDENT: 2em">我在司法考试复习时，除了“八要”之外，<FONT color=#993366>主要的复习思路是：“通教材，熟法条，抓重点、熟真题、研四卷、多练习”，</FONT>最后达到在做题时“看到题目就知道答案”，同时注意“八不要”。 “八要”：按“八要”复习时，可自己把握，我是按先后顺序进行的。</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STRONG><U>一要</U></STRONG>先看一遍法律出版社的那套<FONT color=#ff0000>三大本</FONT>的通常说的<FONT color=#ff0000>“教材”</FONT>和<FONT color=#ff0000>民法和刑法的法条和司法解释</FONT>。至少要看一遍，不看教材和法条，知识不系统。</P>
<P style="TEXT-INDENT: 2em"><U>&nbsp;二要</U><FONT color=#ff0000>听一个有名司考辅导班的随堂录音</FONT>。这在看完第一遍书后就要听一遍。我是自考的法律本法，因此基础不好，为此我听了<FONT color=#800080>中法网</FONT>的随堂录音。这是很好的，<FONT color=#800080>隋老师</FONT>的讲课和<FONT color=#800080>阮老师</FONT>的讲课都很精彩。这是用来解决看书不理解的地方。但<FONT color=#800080>听录音时，最好也有中法网的课堂笔记</FONT>，这些我都买来了，一边听，一边看。或者就只听，而自己做老师的笔记，后来再看笔记。这就要看个人的情况了。</P>
<P style="TEXT-INDENT: 2em"><U>&nbsp;三要</U><FONT color=#ff0000>找一套好的辅导书</FONT>认真读。没有好的辅导书，想考过司考是不容易的。这里的辅导书不是指“一要”提到的“教材”，而是<FONT color=#ff0000>指讲重点考点的辅导书</FONT>。我看的是<FONT color=#800080>万国</FONT>学校出的那套<FONT color=#800080>李建伟民法为领头的“多少讲”</FONT>，这是套好书，但是<FONT color=#800080>刑法</FONT>不要看它的，要看<FONT color=#800080>中法网</FONT>的那套<FONT color=#800080>课堂笔记</FONT>中<FONT color=#800080>阮齐林</FONT>写的那本刑法辅导书，那是本好书，我后悔没看它的第三卷才考89分，刑法错了很多。我只听了它的随堂录音。<FONT color=#800080>看辅导书的时间是在听完随堂录音后</FONT>，即对基础的知识有掌握后才看。不然你看万国这套很难看懂。</P>
<P style="TEXT-INDENT: 2em"><U>&nbsp;四要</U><FONT color=#ff0000>最好能上一个辅导班</FONT>。现场听课并对一此问题进行提问，会解决以上三要中的不足，并加深对以上的学习，是提高的阶段，因为这是老师带你读了一遍书，多好啊，不懂还可以现场问！但不要认为听了“二要”中的录音就不要上辅导班了，这是不同的，记住这是老师带你读书，是加深对知识的理解，是递进。</P>
<P style="TEXT-INDENT: 2em"><U>&nbsp;五要</U><FONT color=#ff0000>再看一遍</FONT>以上第<FONT color=#ff0000>“三要”中看过的那些辅导书</FONT>。这次要把这些书中的<FONT color=#800080>内容全面背下来</FONT>，包括书中的每一项内容。六要看<FONT color=#800080>李建伟编写的重点法条解读</FONT>一书。在再看“五要”中提到的一遍辅导书后，就要看李建伟这本书了，这是一本好书，看后一定不后悔。因为这是在以上“五要”的基础上再抓重点。没抓住重点是通过不过司考的。</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U>六要</U>看<FONT color=#ff0000>张能宝的历年真题解读</FONT>。不解读历年的真题，就不知考的是什么，就不知方向。</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U>七要</U><FONT color=#ff0000>认真研究第四卷的答题方法</FONT>，特别是后面二道论述题如何答。万国那套书讲了一些方法，要对其认真研究总结，我是通过认真总结这些方面，第四卷才能考得92分。一定要做好第四卷！</P>
<P style="TEXT-INDENT: 2em"><U>&nbsp;八要</U>做题。在以上看书或听课后，一定要<FONT color=#ff0000>找些同步题来做</FONT>，进行巩固。最后是做模拟题，一定要把做错的标出来，过二天再做，但我提醒，你有可能还是会再做错，我就是这样，一定要想办法搞懂它。记得一定要做题，在你做模拟题做到看到题目就知道答案时，通过司法考试的可能性就很大了。如果你最后每做8-10套高质量的模拟题，每卷都在90分以上，不是平均在90分以上，你就很有可能通过司法考试，不要太过担心了，因为我最后做模拟题时前三卷每做完都在这个成绩以上，有时是90多分，有时是100多分，但第二卷刑法和行政法从没上过100分，每次都在90分左右，有时还是80多分，所以考出来也就是89分，这就是我对刑法和行政法还没透彻掌握。但我还是对自己就有一些信心了，我后来四卷的考试成绩和模拟成绩相接近。</P>
<P style="TEXT-INDENT: 2em">因此这也是我说一定要研究第四卷的答题要求和答题方法，如果前三卷都考过90分，而第四卷考不好，一切都会“杨白劳”！司法考试不是一天二天就能通过的，我是通过5年的准备才在2006年一次性通过，这是一个法律知识积累的过程，有关我的以前的法律学习过程和经验，在我的博客中都有讲述(http://blog.chinaacc.com/7/wgsldd/，博客名：海茫茫)，在那都可到那看。</P>
<P style="TEXT-INDENT: 2em">在我2006年准备司考时我就没做“第一，第二要”的内容，因为我有较好的基础，以下是我2006年的复习概况（我是从2006年4月1日真正开始复习，之前因有其他更重要的事要做一直没时间看书）：第一步看法条我看了民法和刑法的所有法条.1个月（4月份）第二看万国的辅导书1个半月（5-6月）第三步上学校的司法考试辅导班1个半月（6-7月）第四步我回家了25天一天书也没看因母亲过世满三年要回家拜祭.（7月15日回家8月12到学校）第五步从家回学校时还有43天前30天再看了万国的辅导书一遍、看了张能宝的历年真题、再看了万国的重点法条解释.最后十天做8份模拟题研究第四卷的答题方法的技巧.</P>
<P style="TEXT-INDENT: 2em"></P></TD></TR></TBODY></TABLE></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SET ME FREE]]></author>
	    <comments>http://kcy.an.blog.163.com/blog/static/50565300200710882243175</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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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8 Nov 2007 20:22:43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11-08T21:07:39+08:00</dcterms: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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